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2-02-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07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人管字第10330810600號函修正第3~5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各機關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依據「中央各機關 學校事務勞力替代措施推動方案」(以下簡稱推動方案)第14點規定:「地方各機關學 校推動工友、技工勞力替代措施,得準用本方案規定辦理。」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以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不含事業機構)學校適用工友管理要點之駕駛、技工及工友(以 下簡稱職工)為實施範圍。
  • 三、各機關學校原配置之技工、工友員額,如未達推動方案訂定之設置基準者,不得據以要 求增加員額。如超過者,應執行出缺不補,不得遴補。 各機關駕駛員額,除依本府各機關購置公務車輛作業要點規定,一級機關(構)首長、 副首長、二級機關簡任(含跨官等)首長與各區區長公務座車及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規定之特種車,得配置駕駛外,其餘公務車輛不配置駕駛,本撙節用人原則,就現有 駕駛人力統籌調配運用;各機關如因業務特殊需要,經專案函報本府辦理超額駕駛移撥 作業未果或無超額駕駛可資移撥,得依本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補充規定,辦理委託 外包。 新成立機關學校依推動方案設置基準,核給職工員額,並由其他機關學校超額職工中移 撥,一律不得新僱。
  • 四、各機關學校有超額職工未消除前,一律出缺不補;超額職工處理完畢,遇職工出缺,仍 需由本機關學校職工轉化或其他機關學校職工移撥,不得新僱。
  • 五、各機關學校因特殊業務需要,並檢討該項業務確實無法委外辦理,經本府專案核准之專 業技工、專業工友員額,如確實無法就各機關學校現有職工移撥,報經本府同意,始得 依規定由本市就業服務處統一辦理公開甄選僱用。 各機關學校之專業技工、專業工友,仍應本於精簡用人原則,視業務消長情形,覈實檢 討精簡員額,必要時本府將實地查證。
  • 六、為嚴格管制出缺不補,各機關學校應於每月10日前至本府人事資訊作業系統填報職工員 額管制成果月報表及異動名冊,並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人事服務網報送職工人事異動 檔及填報技工工友駕駛調查表。
  • 七、各機關專案報府核准之專業技工、專業工友,該機關應配合業務特性,本「去任務化」 、「法人化」、「委外化」或「資訊化」等原則,適時檢討,採取適當的替代措施並逐 步釋出該業務後覈實執行出缺不補,或比照推動方案鼓勵退離之規定辦理。
  • 八、各機關學校年度內已依規定執行出缺不補之名額;應於編列下年度職工人事費預算員額 時,配合予以減列。
  • 九、各機關學校因執行推動方案消除超額職工,所採取替代措施(如廣泛使用現代化事務機 具、擴大事務性工作外包範圍……等)所需經費,同意依實際需要,編列預算。
  • 十、為瞭解各機關學校執行推動方案情形,本府人事處配合人事業務績效考核時,將予併同 查證,必要時得抽查其所屬機關。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