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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1-3-3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6 月 09 日
中華民國87年6月9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三字第8702888200號函訂定發布;並自87年7月1日起實施,先行試辦至88年12月31日止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學習,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本作業規定以本府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包含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駐衛警 ),依規定具有休假(慰勞假)資格者為實施對象。 本市公立各級學校職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及約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校警 ,得由本府教育局參照本作業規定辦理。
  • 三、各機關公務人員利用休假參與學習,每次學習在同一休假年度內連續或累積達三日以上 ,於學習結束後二個月內(逾期視同放棄),得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向服務機關 申請休假學習補助。 前項補助,每人每年以申請補助二次為限,補助日數合計以七日為限。
  • 四、補助金額,不分國內或國外學習,均以申請人實際學習日數,由服務機關按學習時之每 日不休假加班費額度百分之八十支給。所需費用於各機關預算之人事費等相關經費項下 勻支。
  • 五、申請休假學習補助人員,同一休假日不得再據以申請其他費用補助,惟該休假日得列計 行政院規定之年度應休假日數。
  • 六、申請休假學習補助人員,如有虛偽不實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
  • 七、各機關如確因特殊情形未能依本作業規定實施者,應敘明理由報本府備查。
  • 八、本作業規定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先行試辦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試辦 期間如遇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等相關法令修正發布時,得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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