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查編目的與法令依據: 台北市政府主計處(以下簡稱本處)為衡量台北市家庭勞務價格平均 變動,查編台北市家庭勞務價格指數(以下簡稱本指數),特依據中 華民國台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 指數分類:本指數除編算總指數外,另編六大分類及十三中分類指數 。
- 三 查價項目:依照民國七十五年台北市家庭勞務消費型態,選查代表項 目七十二項。
- 四 基期:以民國七十五年為基期,該年各月平均價格為編算指數之基期 價格,並另編算環比指數。
- 五 權數:以民國七十五年台北市家庭勞務消費結構為權數。
- 六 計算公式:採用價比基期值加權算術平均式,公式如左: Σ Pi/Po (PoQo) Ioi = ──────── x 100 ΣPoQo Pi:計算期價格 Po:基期價格 PoQo:基期各項勞務平均每戶每月消費值
- 七 物價調查: (一) 查價地區:以台北市所轄行政區域內之主要勞務市場為主。 (二) 查價基準:以訪查各勞務市場實際消費者服務收取之價格為準。 (三) 價格之調查與審核:依照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三條 及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四) 查價週期:每旬逢二、五、八日為查價日,每月共調查九次。 (五) 缺貨缺價之處理:依中華民國臺灣地區物價統計方案第十二條及第 十九條之規定辦理。
- 八 價格整理與指數編算: (一) 價格整理:以簡單算術平均法計算各勞務價格之旬、月、年平均價 格。 (二) 指數編算:月指數以各項勞務月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 計算之;年指數以各項勞務年平均價格對基期價格之價比,加權計 算之。
- 九 指收之編布:各月指數應於次月八日前編算完成,按期刊布;年指數 隨同當年十二月指數同時刊布,提供各界參考應用。
- 十 本指數查編實施計畫陳奉 行政院主計處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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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4-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6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5日臺北市政府主計處(88)北市主四字第8820596600號函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