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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0-4001
自治規則
民國 89 年 06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89048864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為協助就讀本市所屬各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以下 簡稱各校) 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達成提供適性教育,充分發展身心潛 能,培養健全人格,增進生活、學習、社會及職業之適應能力為目的,特 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係指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 班,且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鑑輔會) 核定 者。 二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 經學校組成專業團隊評估小組評估有接受特殊教育需要者。
  • 第 3 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安置,應遵守下列原則: 一 應以滿足學習需要為前提,提供最少限制之環境為原則。 二 應盡最大可能使身心障礙學生與一般學生共同接受適當之教育,並協 助其參與校內外活動為原則。 三 應盡力協助有肌肉萎縮症、乘坐輪椅等行動不便之學生就學,並將其 教室安排於一樓為原則。
  • 第 4 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障礙狀況有明顯改變或對安置有不適應者,經家 長同意及各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或個案會議通過後,得視其需要調整安 置方式。 但擬調整安置於集中式身心障礙特殊班時,應提報鑑輔會鑑定工作小組審 議。
  • 第 5 條
    各校對於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輔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成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由各處室主管、 普通班教師代表、特殊教育教師代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家長代表等共同 組成之。負責推動特殊教育工作、建立學校特殊教育支援體系、召開 安置會議、協助處理特殊教育學生申訴案件、規劃教師特殊專業知能 研習、辦理校內特殊教育宣導活動等工作。 二 成立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師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 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等共同組成之。提供特殊教育學生統整性之特殊 教育及相關服務;其中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部分,由教育局籌組人 力支援團隊,各校得依學生需求申請相關專業人員加入學校專業團隊 。 三 對每位身心障礙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並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家長 參與擬訂計畫與教育安置。 四 由特殊教育班教師支援或提供普通班教師各項特殊教育之諮詢服務。 五 實施轉銜輔導 (幼稚園進入國小、國小進入國中) 、始業輔導 (開學 前或開學後二週內辦理) 、認輔制度。 六 辦理親職教育、師生育樂活動、專題研討、升學輔導、就業輔導等事 宜。
  • 第 6 條
    就讀普通班身心障礙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學生之個別需求, 予以適當評量,其成績計算並予彈性處理。
  • 第 7 條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該班人數應予酌減一至五人,由學校於核定總 班級數下彈性調整之。
  • 第 8 條
    為督導各校確實辦理特殊教育,由教育局聘請特殊教育學者專家及相關人 員組成訪視小組,評鑑各校辦理特殊教育成效。 前項評鑑項目,方式及獎勵措施,由教育局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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