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市有土地管理:維護市容觀瞻, 防止土地因空置衍生占用、衛生、治安等問題,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閒置土地,係指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經管尚未依計畫開發 使用或處分之空置土地。
- 三、本要點所稱巡查,係指由各區清潔隊及區里幹事定期或不定期就近於 值勤時一併巡查檢視,除各清潔隊得以立即處理之垃圾外,若發現下 列情事之一者,應立即以電話通報土地管理機關處理: (一)遭民眾遺置廢棄物或製造髒亂者。 (二)遭民眾越界占用或長期堆放物品、停放車輛者。 (三)遭民眾破壞、圍籬、設置障礙物、限制他人進出、通過及使用者。 (四)其他影響公有土地維護與治安管理情事者。
- 四、土地管理機關得將閒置土地委託本府環境保護局及各區公所(以下簡 稱受託機關)代為巡查。 前明委託代為巡查,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將各筆土地按行政區分別造具土地清冊及地籍位置略圖,土地清冊 應含土地段別、地號、面積、都市計畫使用分區、座落地點(相當 街路門牌)、里鄰別、地勢高低等項目,並就冊列土地依序編號。 (二)邀集各受託機關依據土地清冊辦理現場會勘,俾便受託機關瞭解土 地所在位置,並評估有無規劃短期利用作臨時停車場或其他臨時使 用之需求。 (三)經受託機關評估有短期使用需求者,於衡酌原規劃用途開闢時程, 及徵收取得之土地有無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原所有權人得聲請發還 之情形後,提供受託機關規劃利用。 (四)無短期使用需求之閒置公有空地,必要時協調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 工程管理處提供綠化專業技術諮詢,由土地管理機關自行籌措經費 辦理簡易綠美化。 (五)前款綠美化之閒置土地,應豎立告示牌,標明該土地係屬市民共有 ,及土地管理機關名稱、電話、土地編號,以利受託機關代為巡查 ,並便於民眾之參與。 (六)閒置土地完成綠美化及豎立告示牌等作業後,應將已查註區里別名 稱及編號之土地清冊,函送各受託機關俾利查對。
- 五、土地管理機關於接獲受託機關通報有關第三點各款情事時,應迅速派 員至現場勘查、照相存證,並請通報機關會同協助確認後,依規定處 理。
- 六、土地管理機關對於土地綠化植栽,應依其生長習性定期維護修剪,並 得委請受託機關協助與土地所在之里(鄰)長、附近居民、社區管理 委員會或其他熱心公益之團體協商,以認養方式維護植栽正常生長及 地面之整潔。 前項認養,應簽訂認養契約,認養人不得於認養土地上設置圍障、廣 告物、堆置任何物品,並不得供特定人使用或對外收取費用,違者終 止認養關係,並依法處理。 認養人(團體)如善盡管理維護,全年均無發生第三點情事者,土地 管理機關得予獎勵或表揚:其獎勵基準,由本府財政局訂定之。
- 七、土地管理機關於認養人認養土地後,仍應盡土地管理權責。
- 八、受託機關相關人員,全年代為巡查工作績效良好者,得由土地管理機 關報府核准後,予以行政獎勵。
- 九、本要點之規定於各機關經管閒置市有建物之委託代為巡查,得準用之 。
- 十、本要點自八十九年六月十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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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4-3004
臺北市市有閒置土地綠美化及巡查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6 月 20 日
中華民國89年6月20日臺北市政府(89)府財五字第89040998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89年6月10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