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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2-3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1 年 10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1年10月7日臺北市政府(91)北市地一字第091327867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
  • 一 說明:數筆土地合併登記為一筆時,得申請土地合併複丈。申請土地 合併複丈,應填具登記申請書,一併申請土地標示變更登記,登記完 畢發給土地所有權狀。
  • 二 申請人: (一) 土地所有權人。 (二) 土地管理人。 (三) 土地管理機關。
  • 三 應備文件及文件來源:
    文件名稱 文 件 來 源 法令依據 備 註
    1 土地複 丈申請 書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 (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2 登記申 請書 申請人可至本處網 站 (網址:www.la nd.taipei.gov.tw ) 下載申請書表使 用或向地政事務所 服務台免費索取 1 地籍測 量實施 規則第 二百零 七條 2 土地登 記規則 第三十 四條 1 涉及基地號變更者須同 時申請基地號變更登記 。 2 非地政士 (土地登記專 業代理人) 代理他人申 請土地登記時,委託人 及代理人均應於申請書 備註欄內簽註切結,並 由委託人及代理人分別 簽章及記明委託時間, 委託人切結「本人未給 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 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 任」及代理人切結「本 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 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 酬,如有虛偽不實,願 負法律責任」。
    3 申請人 身分證 明文件 : (1) 戶籍 謄本 或身 分證 影本 或戶 口名 簿影 本 (2) 法人 登記 證明 文件 及其 代表 人資 格證 明 (3) 華僑 身分 證明 書 (1) 向戶政事務所 申請或自行影 印。 (2) 法人向主管機 關或其登記機 關申請。 (3) 華僑向僑務委 員會或僑居地 使領館申請。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第四十二 條 1 第 (1) 項文件為自然 人時檢附。 第 (2) 項文件為法人 時檢附。 第 (3) 項文件為華僑 時檢附。 2 戶籍謄本不得以影本代 替。 3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禁 治產人者,須檢附法定 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身分 證明。 4 華僑身分證明應由申請 人自行切結國外地址之 中文名稱。 5 檢附我駐外單位簽發之 授權書辦理者須檢附授 權人及被授權人之身分 證明文件。 6 前列影本請簽註:「本 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 不實願負法律責任」字 樣並蓋章。 7 申請人身分證明能以電 子處理達成查詢者,得 免提出。 8 公司法人申請時,應提 出公司設立 (變更) 登 記表或抄錄本。
    4 土地使 用分區 證明書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 展局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1 有建築執照者免附。 2 地政事務所能以電子處 理達成查詢者免附。
    5 建築執 照或使 用執照 影本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申請建築基地合併者檢附 。
    6 法院判 決書及 判決確 定證明 書或依 法與法 院確定 判決有 同一效 力之證 明文件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第三 十四條 1 法院判決確定者需檢附 。 2 法院判決不得上訴或經 最高法院判決者免附判 決確定證明書。
    7 土地所 有權人 與抵押 權人協 議書 自行檢附 土地登記 規則三十 四條 有抵押權者檢附。
    8 不同土 地所有 權人協 議書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二 十四條 不同土地所有權人合併時 檢附。
    9 土地所 有權狀 自行檢附 地籍測量 實施規則 第二百零 七條
    10 委託 書 自行檢附 1 土地法 三十七 條之一 2 地籍測 量實施 規則第 二百零 五條 3 土地登 記規則 第三十 七條 1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者檢 附。 2 申請書有委任關係欄經 填註者免附。
  • 四 申請手續 (一) 申請: 1 申請複丈應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及登記申請書,並檢附前列文件 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請收件。 2 申請人或代理人於申請時應提供身分證明文件 (身分證、駕駛執 照或護照) 供收件人員核對無誤後發還,並同時繳納規費後領取 繳費及收件收據。地政事務所於收件後,應隨即排定測量日期、 時間及會同地點。 3 地政事務所收件後即依法審查測量,如需補正者,申請人應於接 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通知書所載內容補正,逾期未補正或未 依補正事項補正完畢者,則予駁回。 (二) 現場領丈: 1 申請人應依照地政事務所通知之指定測量日期、時間及會同地點 ,攜帶土地複丈定期通知書或身分證明,準時到場領丈,並於測 量完畢認為無誤後,在土地複丈圖上簽名或蓋章。 2 申請人未依排定測量日期、時間到場,不予測量,視為放棄申請 複丈之主張,已繳納複丈規費,不予退還。 3 如因故未能親自到場領丈而委託代理人時,請出具委託書。但申 請複丈時所附委託書已註明由代理人代為指界或領丈者,不在此 限。申請書已有委任關係欄之委任時,免提出委託書。 4 複丈地點遇有障礙物,申請人應予排除。 (三) 領取土地所有權狀:登記完畢後,申請人應持憑收件收據及原申請 印章 (委託代理人申請者,則檢附代理人印章) 至領件櫃臺領取合 併後土地所有權狀。
  • 五 複丈規費:免費。備註:本申請須知如遇有法令變更時,應依變更後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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