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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1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9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1年9月16日臺北市政府府人一字第091076853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生態工法應用於公共工程,特成立本府生態工法推 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推廣、宣導本府各機關於辦理工程規劃、設計時,採用生態工法之設計理念。 (二)協助本府各機關辦理生態工法教育、宣導相關課程。 (三)相關事項之諮詢。
  • 三、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一人,其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各一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本府參事或 技監以上人員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人員兼任,其餘委員如下 :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建設局、民政局、教育局、文化局、都市發展局、環 境保護局、翡翠水庫管理局、殯葬管理處、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局養護工程 處、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各遴派科長級以上人員一人兼任之。 (二)相關專業領域學者專家代表五人。 委員之派(聘)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府內派兼人員因職務異動者 ,不在此限。
  •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本小組日常事務;組員三人至五人,協助執行秘書辦理本 小組業務。上述人員均由本府工務局局長遴選,報府派兼之。 本小組之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五、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召集 或出席時,得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小組會議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 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議決。本小組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執行之。
  • 六、本小組於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專家、學者或有關單位代表參與諮詢、討論或 提出報告。
  • 七、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 八、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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