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6 年 02 月 02 日
中華民國96年2月2日臺北市政府府勞二字第0963056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4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參酌行政罰 法之法理予以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及訴願之行 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裁罰得免或增減參考表:
  • 三、本府處理違反就業服務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 四、依行政罰法第 18 條第 1 項裁處時,應審酌:(1) 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2) 所生影響及(3) 因違反行政法上義 務所得之利益,(4) 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等因素,酌量加重或 減輕。但應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