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處理違規競選廣告物之查報及取締事宜,特依臺北 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規定,設置「臺北市政府取締違規競選廣告物執行小 組」(以下簡稱本執行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執行小組之執掌如下: (一)違規競選廣告物之查報。 (二)違規競選廣告物之取締。 (三)會同查報取締涉及不同權責單位之違規廣告物。
- 三、本執行小組設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 築管理處處長兼任,組員二十四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交通局代表一人。 (三)本市監理處代表一人。 (四)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本府建設局代表一人。 (六)本府民政局代表一人。 (七)本市停車管理處代表一人。 (八)本府國民住宅處代表一人。 (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代表一人。 (十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三)本府各區公所代表各一人。
- 四、本執行小組設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公寓大廈管理科科長兼任,負責 綜理本執行小組業務;設幹事二十四人,負責處理競選廣告物查報取締執行之聯絡工作 ,由下列單位指派一人組成: (一)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本府交通局。 (三)本市監理處。 (四)本府警察局。 (五)本府建設局。 (六)本府民政局。 (七)本市停車管理處。 (八)本府國民住宅處。 (九)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十)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十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十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十三)本府各區公所。
- 五、本執行小組除里長選舉於選舉投票日前一個月外,其餘於各該選舉投票日前二個月成立 ,於該選舉投票日後十日裁撤之。 政黨初選不成立本執行小組。
- 六、各機關應依臺北市政府廣告物管理查報取締權責機關分工表規定,分別按權責執行查報 、取締及拆除工作,如有涉及不同權責單位之違規廣告物應會同處理;競選旗幟布條於 法定競選活動期間,本府各用地管理機關應本於使用管理權限,維護該管公共設施之清 潔觀瞻,善盡管理之責,違規設置競選旗幟布條者,由各用地管理機關逕行依規定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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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6-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1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91)府工建字第091192152001號函修正發布第5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