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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1-04-302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2年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文化四字第092005012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並自92年3月1日起生效
  • 一 臺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 政府文化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全面推廣本 市之文化藝術活動,結合運用本市捷運站之公共空間展示藝文海報, 藉以散播文化訊息並創造公共空間之美感,使本市成為有文化藝術氣 質的美麗城市,特訂定本須知。
  • 二 依本須知張貼之文化海報,除廣告物管理辦法、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 理規則及有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須知規定辦理。
  • 三 得申請張貼文化海報者,以向政府機關立案之公私立藝文團體為限。
  • 四 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內容,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文化海報內容應為傳遞藝術、文化活動相關訊息,並以當次藝文活 動為宣傳主題。 (二) 文化海報所宣傳之活動地點以臺北市內辦理為主。 (三) 文化海報內容除了售票資訊外,不得含其他商品廣告。 (四) 申請張貼之文化海報應為直式,其規格為七十四乘五十二平方公分 。
  • 五 申請時間及應備文件: 申請單位應於預定張貼日起十五個工作天前備妥相關資料向本局委託 辦理之單位提出申請,資料不齊者自通知日起三日內補齊後辦理,逾 期者不予受理。申請書如附表。申請送件者之內容應包含文化海報張 貼申請書 (如附表) 、藝文團體登記資料影本、申請張貼之海報等向 本局提出申請。上述文件將由本局保留建檔。 申請案件一旦受理或核可,即以申請表上填寫之資料為主,申請單位 不得要求另作修改,且概不退件。
  • 六 張貼地點及位置: 申請之文化海報,由本局全權處裡執行張貼。 文化海報張貼於本市捷運車站內,其所張貼之欄位,由本局統籌規劃 張貼。惟申請者可依實際需求於申請表中先行勾選張貼車站地點及數 量,以為本局之參考。 本局得視車站實際狀況需求,對申請張貼之時間站數份數執行各站版 面之調配,並於調整後告知申請單位。
  • 七 張貼期限及數量: 一次檔期文宣品張貼以不超過十五日為原則;數量以海報 30 張為標 準。本局可視實際狀況適時調整。
  • 八 張貼作業及相關權責: (一) 海報之張貼自申請通過日起算七日內完成 (遇假日順延至上班日) 。 (二) 因所張貼之海報內容引起之法律責任問題應由申請單位全權負責, 若因海報內容造成本局或相關單位之損害,應由申請單位全權賠償 。 (三) 若藝文團體因活動取消或任何原因造成原申請通過之海報欄位空出 時,本局可保留此欄位之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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