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規劃科:交通運輸政策之研究釐訂、運輸系統綜合規劃、施政工 作計畫稽核與管考及運輸資料蒐集分析等事項。 二 交通治理科:重要工程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之審議督導暨道安工作 運作與執行、交通管制工程、停車場設施之規劃、設計、興建、運作 等工作之督導及其他有關交通執法之督導等事項。 三 運輸管理科:公共運輸督導管理事項、路政、車輛動員、駕駛人訓練 、裁決業務、汽車運輸業、大眾捷運、藍色公路營運及公有大眾捷運 系統財產等督導管理事項。 四 交通安全科:道路交通安全宣導、行車事故防制策略研擬、道路交通 安全改善評估、督導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業務及辦理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覆議等事項。 五 運輸資訊科:智慧型運輸系統資訊整合分析、運輸資訊分析及資訊業 務發展等事項。 六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法制、公關、研考業 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助理管理師、技佐、助理員 、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 辦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及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局設停車管理工程處、交通管制工程處、公共運輸處及交通事件裁決所 ,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兼受本局之指揮 監督及考核。
- 第 11 條本局為研究交通運輸政策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無給職顧問。
- 第 12 條本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3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4 條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派員代 理。 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局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5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科長。 五 主任。 六 本局所屬各機關首長。 七 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6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市政府核定; 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市政府備查。
- 第 17 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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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1665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1年1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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