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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相關解釋令函

北市07-01-1001
自治條例
民國 101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101316652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7條及編制表;並溯自101年1月1日生效
1.
  • 國家發展委員會 110.06.09 發法字第1102000884號
  • eTag之EPC外碼如與ETC客戶資料庫資料對照、組合、連結後,仍可識別特定當事人者,即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間接識別個人資料,須注意蒐集此類資料是否為對當事人權益唯一或最小侵害之方式,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條第1款「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之規定
2.
  • 法務部 103.06.26 法律字第10303507480號書函
  •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5、20條規定參照,公務機關基於公民營(辦)交通運輸、公共運輸及公共建設特定目的,得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蒐集有關悠遊卡刷卡交易個人資料,以作為公車運輸規劃及管理參考,又悠遊卡公司將悠遊卡刷卡交易相關個人資料提供予公務機關,並作為協助執行規劃及管理大眾運輸系統法定職務必要範圍特定目的外利用,可認為符合「為增進公共利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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