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為因應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七條規定,辦理臺北市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 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辦理更名為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所有 業務,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申請資格:本注意事項受理宗教團體所有之農業用地更名登記案件,限於九十二年二月 七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公布施行日前登記有案之寺廟(含補辦登記之寺廟)或依法成立 財團法人之教堂(會)、宗教基金會,並檢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始得辦理: (一)買賣契約(賣渡證):記載為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名義購買而非私人 名義購買者。 (二)信徒大會(董事會)紀錄:當時召開信徒大會(董事會)決議購買該農業用地之 紀錄。 (三)帳簿:當時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帳簿記載支付購買該農業用地之經費 。 (四)無償取得之證明文件:記載為贈與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者。 (五)農業用地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切結書:農業用地所 有權人、其繼承人或無人承認繼承之遺產管理人立具切結書載明該農業用地並非 私人所有,而願意歸還登記為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所有者。 遺產管理人應履行民法規定之程序報經法院核准或親屬會議同意。 (六)其他如法院認證書等文件足可認定之資料。
- 三、申請人應檢送表件: (一)申請書(如附件一)二份:由本府民政局自行印製。 (二)買賣契約(賣渡證)影印本或信徒大會(董事會)紀錄影印本或帳簿影印本或無 償取得證明文件影印本或切結書正本(如附件二,含立切結書簽名及蓋章)二份 。 (三)寺廟登記表或教堂(會)、宗教基金會之法人登記證書影印本二份。 (四)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二份(不動產座落於外縣市者,應檢附含標示部、所有權部 及他項權利部之不動產登記謄本二份)。 (五)其他個案表件資料。
- 四、申請程序及期限: (一)申請程序:本市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符合規定者,由本府民政局依權 責核發證明書。 1.申請人應檢送第三點表件向所在地區公所申請,經區公所初核後,轉報本府民 政局審查,並由本府民政局核發證明書(如附件三)。 2.各宗教團體應憑本府民政局所核發之證明書等文件向所轄地政事務所辦理更名 登記。 (二)申請期限:本更名登記之申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 八日止一年內辦理。
- 五、寺廟、教堂(會)或宗教基金會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施行前已辦妥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 者,其農業用地雖於寺廟登記或成立財團法人之前取得,亦得申請更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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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4-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4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民三字第092006110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5點
(原名稱:臺北市宗教團體以其自有資金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宗教團體以自有資金或無償取得而以自然人名義登記之農業用地辦理更名登記為寺廟教堂(會)宗教基金會所有應行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