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有效推動納莉颱風(以下簡稱本災變)災後重建,特依災害 防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設置台北市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
- 第 2 條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聘請府外專業公正人士擔任,副主任委員一 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就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 、社會熱心人士遴請市長聘兼之。
- 第 3 條本會任務為全面探討本災變發生原因,並檢討防災、救災、救濟及災後復 原體系,研提具體改善建議方案,提供諮詢意見,並協調推動重建相關事 宜。
- 第 4 條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由副主任 委員或指派委員一人為主席。
- 第 5 條本會下設「防救體系組」、「防洪排水組」、「交通捷運組」及「坡地防 災組」,各置召集人一名,各組成員由委員兼任之,其任務如下: 一、防救體系組: (一)檢討研議防救災組織動員計畫之改進事宜。 (二)檢討研議防救災中,維生、通訊、交通、物流、衛生及環保系統之 改進事宜。 (三)檢討研議災民安置及救濟之改進事宜。 二、防洪排水組: (一)檢討研議大臺北防洪計畫之改進事宜。 (二)檢討研議都市排水系統及抽水站設計、操作之改進事宜。 (三)檢討研議社子島、關渡平原及山坡地開發等事項之改進事宜。 (四)檢討研議坡地集水區保護及排洪計畫之改進事宜。 三、交通捷運組: (一)檢討研議捷運系統恢復正常營運相關事宜。 (二)檢討研議捷運系統未復原前之替代措施。 (三)檢討研議捷運整體防洪措施之改進事宜。 四、坡地防災組: (一)以現有「坡地防災小組」擬定計畫為基礎,全面檢核坡地防災措施 及開發計劃。 (二)檢討危險坡地等級,釐定整治優先順序。
- 第 6 條本會各組之幕僚工作之主協辦機關如下: 一、防救體系組: 主辦機關:消防局; 協辦機關:民政局、環保局、社會局、衛生局、兵役處、警察局、交 通局、教育局、國宅處、工務局、建設局、自來水處。 二、防洪排水組: 主辦機關:工務局;協辦機關:建設局、發展局。 三、交通捷運組: 主辦機關:交通局;協辦機關:捷運局、捷運公司、警察局。 四、坡地防災組: 主辦機關:建設局;協辦機關:工務局、發展局。
- 第 7 條本會及各組開會時,得邀請本府有關機關(構)、人民團體、個人及學者 專家列席報告或提供意見。
- 第 8 條本會得向本府有關機關、人民團體及個人調閱相關文件、資料,各機關團 體及個人應全力配合。
- 第 9 條本會委員為無給職,本會府外主任委員、委員及應邀參與會議之個人得依 規定支給交通費或出席費。
- 第 10 條本會作成之建議意見送市長核定後,交由相關局處規劃推動之。
- 第 11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26-01-1002
臺北市政府納莉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辦法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90 年 10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90161299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並自發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