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評選模範工地,以獎勵優秀監 造同仁、監造及施工廠商,透過模範工地之觀摩,提昇本局工程施工 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設模範工地評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辦理模範工地評選,本 小組成員如下: (一)置召集人一人,為當然委員,由局長指派本局簡任職以上人員擔任 。 (二)置委員十一人:除召集人外,由本局遴聘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四人 、本局施工督導小組組長、勞安督導小組組長及本局品質管理科九 職等以上人員一名組成。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局公園科辦理。
- 三、模範工地評選作業於每年八月份辦理,各工程處原則上應於七月十五 日前報名。 受評工程受評時之施工進度以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且未達百分之八十為 原則。 各工程處應至少自行提報一件工程,至多三件,總件數超過八件時, 由本局公園科以協調或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 所訂辦理評選及報名時間,如因實際作業需要,經本小組開會決議並 專案報准後,得變更之。
- 四、受評工程於評比時依施工預算金額,分為新臺幣「伍仟萬元以上」及 「未達伍仟萬元」二組。 本小組評分內容及流程如下: (一)評選過程分為初評及複評兩階段。 (二)各處應依限提報受評工程之報名表,並將各相關之書面查核資料整 理成冊列於工務所內受檢。本小組於報名截止後辦理初評會議,初 選合格案件始進入複評階段。 (三)複評階段由本小組依實際執行情況予以評分: 1.品質管理作業占百分之十五。 2.工地環境、勞工安全衛生及交通維持作業占百分之三十。 3.進度管控占百分之十。 4.施工品質占百分之四十五。 (四)複評作業流程: 受評選工程主辦機關應依本小組通知時間備妥交通工具,本小組於 本局集合後至工地現場,由主辦機關簡報,再至現場勘查後,進行 意見交換、審閱相關資料及評分,評分完成後資料交由幕僚人員。 (五)各組全部工程評分完成後,由幕僚人員統計相關成績提送本小組會 議,推選模範工地之建議名單,報請局長核定後公布。 (六)有關評選作業所需之報名表、簡報內容及各相關書面查核資料項目 ,由本小組另訂之。至於各類特殊工程之複評評分表,由各處提送 後,另由本小組審議後,報局長核定之。
- 五、獲選為模範工地之施工及監造廠商,由本局頒發榮譽獎狀一張;主辦 工程處工務所主任及監工人員予以敘獎並發給獎品,工務所則發給提 貨券,以資鼓勵。
- 六、為利執行評選作業,各處應指定專人為聯絡窗口,俾利相關聯繫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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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2022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模範工地評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99)北市工園字第099300437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