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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2 年 02 月 06 日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臺北市政府(112)府授秘公字第1123000627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市政大樓外牆懸掛公益宣導物(以 下簡稱宣導物),以宣導及推動各項政令、市政建設及其他公益活動 ,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方得申請於市政大 樓外牆懸掛宣導物。
  • 三、宣導物懸掛位置及尺寸: (一)東區及西區外牆各 2面,宣導物寬15公尺,高27公尺。 (二)南區及北區外牆各 1面,宣導物寬16公尺,高27公尺。
  • 四、宣導物檔期調查及受理申請: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於每 年 9月底前完成次年度宣導物檔期需求調查事宜。其中西區外 牆刊登主題以本府重大政策及具城市代表性大型活動為主。 (二)檔期需求調查後,公管中心應邀請本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 觀傳局)安排檔期事宜,並函復各機關檔期安排結果。 (三)如有剩餘檔期或經安排檔期之機關取消申請者,公管中心得受 理臨時申請事宜。 (四)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每次最長以 1個月為限。
  • 五、圖稿內容審查規定如下: (一)宣導物圖稿審查由公管中心成立宣導物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 查小組)為之,審查小組由本府文化局、都市發展局、觀傳局 及公管中心派員組成。 (二)宣導物圖稿審查以每月10日前審查為原則,各機關須於審查日 前 5日,檢附正面電腦合成圖稿等向公管中心提出申請,並由 公管中心函復審查結果。 (三)宣導物如為大型活動宣傳時,須註明請多搭乘大眾運輸系統等 宣傳字樣。
  • 六、宣導物圖稿審查經公管中心同意後,使用機關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並於懸掛10日前以書面向公管中心申請施工,經公管中心同意後副 知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始可依程序施作。 前項施作應利用市政大樓非上班時間為之。
  • 七、使用機關應慎選具高空作業之專業廠商施作,並責成廠商指派相關作 業主管、工作場所負責人至現場監工,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違反前項規定者,公管中心得禁止廠商施作,並通知相關機關依規定 處理。
  • 八、使用機關應責成廠商於懸掛作業時,不得有增置鋼釘及破壞牆面情事 ;拆卸作業時,應將固定用鐵絲全數清除,不得殘留於支架上,以維 大樓之美觀。 違反前項規定而造成毀損或破壞者,使用機關應負修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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