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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2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1年2月22日臺北市政府(91)府秘公字第09108315100號函訂定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市政大樓牆面懸掛廣告布條,以推廣市政宣導各項政 令建設,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得申請懸掛巨幅廣告布條者,以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限, 且其內容須為各項政令、建設及其他公益活動之宣導、推動。
  • 三、廣告布條懸掛位置為市政大樓東北區、東南區、南區、北區、西北區、西南區外牆及市 政資料館正面北、南兩側外牆(如附圖),廣告布條之尺寸,前者以左右十五公尺寬, 上下三十公尺長;後者以左右六公尺寬,上下十七公尺長為限。
  • 四、各機關欲懸掛廣告布條時,須於懸掛日前二十日填具申請書,並附正面電腦合成圖(如 附圖),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提出申請。
  • 五、公管中心為審核懸掛市政大樓巨幅廣告布條之美觀性,應成立懸掛巨幅廣告布條審查小 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由本府文化局、都市發展局、新聞處、工務局建築 管理處及公管中心等五個單位派員組成,並由公管中心召集之。
  • 六、公管中心應於受理後十天內送請審查小組審查,並將審核結果通知申請機關;審核小組 因故或其他原因無法於懸掛日前審查時,得由公管中心專簽市長核准懸掛。
  • 七、經審核通過者,懸掛期限以六十日為原則,但專簽市長核定者,不在此限。
  • 八、申請懸掛巨幅廣告布條,應以兩幅為原則;若僅須懸掛一幅,其尺寸規格應與另一面牆 已懸掛者相同,另一牆面如尚未懸掛者,其尺寸規格依第三點之規定。
  • 九、懸掛或拆卸廣告布條時,申請機關應慎選具高空作業之專業廠商施作,並應責成廠商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若有違反者,公管中心得禁止其施作,撤銷懸掛權並 依相關規定處理。
  • 十、各機關於懸掛、拆卸作業時,不得增置鋼釘,並應注意避免破壞牆面,以維大樓之美觀 與堅固。若有因懸掛、拆卸作業而造成毀損或破壞者,使用機關應負修復之責。
  • 十一、本注意事項,若有不足之處,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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