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市政大樓牆面懸掛廣告布條,以推廣市政宣導各項政 令建設,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得申請懸掛巨幅廣告布條者,以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限, 且其內容須為各項政令、建設及其他公益活動之宣導、推動。
- 三、廣告布條懸掛位置為市政大樓西區(西南、西北側二面為一組)、南區、北區外牆,廣 告布條之尺寸,以左右十五公尺寬,上下二十七公尺長。
- 四、懸掛市政大樓巨幅廣告布條之色調與市政大樓外牆色系宜考量其一致性,各機關應於懸 掛日十四日前檢具廣告布條設計圖稿,徵詢本府文化局及都市發展局,提供本件廣告物 之建議並納入考量後製作。
- 五、各機關欲懸掛廣告布條時,應先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 心)預約檔期,並須於懸掛日前檢具徵詢文件,向公管中心提出檔期使用申請。
- 六、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以一個月為限,但專簽市長核定者,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 七、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其申請檔期經公管中心同意後,由申請單位依「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本府工 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設置許可同意後,始可懸掛。
- 八、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一個月以上者,申請單位應依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申請雜項 執照及雜項使用執照,其申請檔期經公管中心同意後,由申請單位依暫行管理規則第十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建管處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並依設計圖說裝設完成後,請領 廣告物許可證。
- 九、使用機關懸掛巨幅廣告布條應依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投保公 共意外責任險。
- 十、懸掛或拆卸廣告布條時,使用機關應慎選具高空作業之專業廠商施作,且應派有丙種( 含)以上勞工安全業務主管在場監工,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若有違反 者,公管中心得禁止其施作,撤銷懸掛權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十一、使用機關懸掛或拆卸廣告布條,應利用市政大樓非上班時間施作,並於施作前以書面 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公管中心報備,經公管中心同意後,始可施作。
- 十二、使用機關於懸掛、拆卸作業時,不得增置鋼釘,並應注意避免破壞牆面,以維大樓之 美觀與堅固。若有因懸掛、拆卸作業而造成毀損或破壞者,使用機關應負修復之責。
- 十三、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修正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8
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廣告布條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2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92)府秘公字第092001005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3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