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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3 月 15 日
中華民國94年3月15日臺北市政府(94)府秘公字第094062645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點 (原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廣告布條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市政大樓牆面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以推廣市政宣導 各項政令建設,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得申請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者,以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 限,且其內容須為各項政令、建設及其他公益活動之宣導、推動。
  • 三、巨幅公益宣導物懸掛位置為市政大樓東區(東南、東北側二面為一組)、西區(西南、 西北側二面為一組)、南區、北區外牆,公益宣導物之尺寸,以左右十五公尺寬,上下 二十七公尺長。
  • 四、懸掛市政大樓巨幅公益宣導物之色調,與市政大樓外牆色系宜考量其一致性,各機關應 於懸掛日十四日前檢具公益宣導物設計圖稿,徵詢本府新聞處、文化局及都市發展局, 提供本件公益宣導物之建議並納入考量後製作。
  • 五、各機關欲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時,除西區由新聞處統一安排檔期外,使用其餘外牆應先 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預約檔期,並須於懸掛日前 檢具徵詢文件,向公管中心提出檔期使用申請。
  • 六、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以一個月為限,但專簽市長核定者,以不超過二個月為限。
  • 七、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未超過一個月者,其申請檔期經公管中心同意後,由申請單位依「 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向本府工 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建管處)提出設置許可同意後,始可懸掛。
  • 八、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一個月以上者,申請單位應依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條規定申請雜項 執照及雜項使用執照,其申請檔期經公管中心同意後,由申請單位依暫行管理規則第十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向建管處申請廣告物設置許可,並依設計圖說裝設完成後,請領 廣告物許可證。
  • 九、使用機關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應依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投 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十、懸掛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導物時,使用機關應慎選具高空作業之專業廠商施作,且應派有 丙種(含)以上勞工安全業務主管在場監工,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若 有違反者,公管中心得禁止其施作,撤銷懸掛權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十一、使用機關懸掛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導物,應利用市政大樓非上班時間施作,並於施作前 以書面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公管中心報備,經公管中心同意後,始可施作。
  • 十二、使用機關於懸掛作業時,不得增置鋼釘及破壞牆面;拆卸作業時,應將固定用鐵絲全 數清除,不得殘留於支架上,以維大樓之美觀。若有因懸掛、拆卸作業而造成毀損或 破壞者,使用機關應負修復之責。
  • 十三、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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