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市政大樓牆面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 ,以推廣市政宣導各項政令建設,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得申請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者,以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 下簡稱各機關)為限,且其內容須為各項政令、建設及其他公益活動 之宣導、推動。
- 三、巨幅公益宣導物懸掛位置為市政大樓東區(東南、東北側二面為一組 )、西區(西南、西北側二面為一組)、南區、北區外牆,公益宣導 物之尺寸,以左右十五公尺寬,上下二十七公尺長。
- 四、懸掛市政大樓巨幅公益宣導物之色調,與市政大樓外牆色系宜考量其 一致性,使用機關應於懸掛日十四日前檢具公益宣導物設計圖稿,徵 詢本府新聞處、文化局及都市發展局,提供本件公益宣導物之建議並 納入考量後製作。
- 五、各機關欲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時,除西區由新聞處統一安排檔期外, 使用其餘外牆應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 中心)申請檔期。
- 六、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每一活動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其申請檔期經公 管中心同意後,由使用機關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以下 簡稱暫行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向臺北市建築管理處提出設 置許可同意後,始可懸掛。
- 七、使用機關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應依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 八、懸掛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導物時,使用機關應慎選具高空作業之專業廠 商施作,且應派有丙種(含)以上勞工安全業務主管在場監工,並依 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若有違反者,公管中心得禁止其施 作,撤銷懸掛權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九、使用機關懸掛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導物,應利用市政大樓非上班時間施 作,並於施作前以書面向本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及公管中心報備,經 公管中心同意後,始可施作。
- 十、使用機關於懸掛作業時,不得增置鋼釘及破壞牆面;拆卸作業時,應 將固定用鐵絲全數清除,不得殘留於支架上,以維大樓之美觀。若有 因懸掛、拆卸作業而造成毀損或破壞者,使用機關應負修復之責。
- 十一、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之處得隨時修正之。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1-06-2008
臺北市市政大樓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5 年 08 月 23 日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秘公字第09530303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