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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秘公字第10230015800號函修正第4、9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於市政大樓牆面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以推廣市政宣導 各項政令建設,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得申請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者,以本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為 限,且其內容須為各項政令、建設及其他公益活動之宣導、推動。
  • 三、巨幅公益宣導物懸掛位置為市政大樓東區(東南、東北側二面為一組)、西區(西南、 西北側二面為一組)、南區、北區外牆,公益宣導物之尺寸,以左右十五公尺寬,上下 二十七公尺長。
  • 四、懸掛市政大樓巨幅公益宣導物之色調,與市政大樓外牆色系宜考量其一致性,使用機關 應於懸掛日十四日前檢具公益宣導物設計圖稿,徵詢本府觀光傳播局、文化局及都市發 展局,提供本件公益宣導物之建議並納入考量後製作。 前項公益宣導物如為大型活動宣傳,須註明「請多搭乘大眾運輸系統」等宣傳字樣。
  • 五、各機關欲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時,除西區由觀光傳播局統一安排檔期外,使用其餘外牆 應向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申請檔期。
  • 六、各機關申請懸掛期間,每一活動最長以一個月為限,其申請檔期經公管中心同意後,由 使用機關依「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暫行管理規則)第八條第二項之 規定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提出設置許可同意後,始可懸掛。
  • 七、使用機關懸掛巨幅公益宣導物,應依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投保公共意外 責任險。
  • 八、懸掛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導物時,使用機關應慎選具高空作業之專業廠商施作,且應派有 丙種(含)以上勞工安全業務主管在場監工,並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若 有違反者,公管中心得禁止其施作,撤銷懸掛權並依相關規定處理。
  • 九、使用機關懸掛或拆卸巨幅公益宣導物,應利用市政大樓非上班時間施作,並於施作前以 書面向臺北市勞動檢查處及公管中心報備,經公管中心同意後,始可施作。
  • 十、使用機關於懸掛作業時,不得增置鋼釘及破壞牆面;拆卸作業時,應將固定用鐵絲全數 清除,不得殘留於支架上,以維大樓之美觀。若有因懸掛、拆卸作業而造成毀損或破壞 者,使用機關應負修復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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