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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06 月 16 日
中華民國93年6月16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93)北市秘公字第09330554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6點
  •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調度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本管理系統)限市政大樓各局處線上作 業申請,自八十四年四月一日起實施;貴單位專管人員請自是日起以公管中心於八四年 三月二十八日北市秘公事字第○六三○號簡便行文表檢送之密碼進入本系統作業。並於 八十四年四月十五日起使用統一調度之會議室均以本管理系統核准為依據,請貴單位配 合辦理。
  • 二、市政大樓會議室區分統一調度之會議室及委託單位代管之會議室二類(如附表),供市 政大樓各局處使用,各局處所屬府外單位使用會議室,應由市政大樓內各局處代為申請 。
  • 三、各局處申請使用會議室,以召開會議或研討會為限。
  • 四、各局處申請使用統一調度之會議室,應利用本管理系統進行登錄借用,經核准後始能使 用。
  • 五、各局處申請使用委託單位代管之會議室,應向該會議室認養單位登錄借用,認養單位不 得無故拒絕。
  • 六、各局處應指派專人(一至三人)負責線上申請作業,處理本管理系統使用之相關事宜。 遇有承辦人員異動時,應以書面通知公管中心備查;並應負共同維護本管理系統作業順 暢之責。
  • 七、本管理系統統一調度之會議室共計七間,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各局處正常使用權限 為九十天,本中心得視業務需要調整權限天數。
  • 八、登錄核准後至使用前,遇有異動、取消情形,應隨時上線更正,並確實按登記狀況如期 使用會議室。
  • 九、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公管中心將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 使用現況抽查。
  • 十、各會議室認養單位應於上班期間開放會議室,於下班後上鎖。 各單位使用會議室前應先行告知該會議室認養單位管理人員,並於使用後立即將會場清 理乾淨,並知會該認養單位管理人員共同檢視會議室各項設施之完善,俾便其他單位接 續使用。
  • 十一、為維護本管理系統功能正常,處罰採連坐方式,以局處為對象,不以局處所屬府外單 位或承辦人為對象以收約束之效。
  • 十二、為維護本管理系統使用之通暢,各使用人應於使用完畢後離開系統,以減少網路負載 。
  • 十三、違規事項: (一)未刪除原先申請登記即逕行重新申請。 (二)預先佔用申請時段備用,並經刪除原申請內容後再重新申請使用原時段。 (三)申請登錄後,因故未使用該時段,亦未執行刪除動作。 (四)本注意事項未列之有違公平使用原則或惡意搗亂如屢次申請後皆取消之情形。
  • 十四、違規處置:(發函告知違規局處) (一)第一次違規局處:將本管理系統之正常使用權限從九十天改為六十天,罰期為 三十天。 (二)第二次違規局處:將本管理系統之正常使用權限從九十天改為三十天,罰期為 六十天。 (三)第三次(含)以上違規局處:暫停本管理系統之正常使用權限,罰期為九十天 。 前項罰期之計算,從告發日起算,並公佈違規局處於公告欄上至罰期結束為止。
  • 十五、核定方式:本管理系統於申請登錄會議期間不衝突原則下,即由系統自動核定。
  • 十六、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之處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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