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公管中心)為管理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秩 序,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市政大樓會議室開放統一調度計有三十九間(如附表),以提供本府各機關(以下簡稱 各機關)申請召開會議、研討會或講習使用。
- 三、各機關申請使用會議室,應利用本府電子公務處理系統場地管理進行登錄借用,經系統 核准後始能使用。 各機關由機關帳號管理者開啟各業務承辦人帳號權限,俾利線上登錄作業。
- 四、會議室開放90天內之檔期,供各機關登錄借用,並採先登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
- 五、會議室每週保留一天檔期,優先提供會議室管理機關召開局(處)務會議、主管會報等 例行性會議登錄使用,各機關如有迫切會議需求時,經與會議室管理機關協商同意後, 始可登錄借用。
- 六、編號0204會議室、0205會議室、0803會議室,如因防颱、防汛需求及因災害應變急難救 助需求,將暫停會議使用。
- 七、登錄借用時間經核准後,應按核准時間如期使用會議室,如有使用時間異動或取消情形 ,應隨時更正。
- 八、借用機關使用會議室前,應知會該會議室管理機關管理人員,使用後應立即復原及清潔 場地,並會同管理人員共同檢視會議室各項設施是否完善,如有損壞情形應即通報公管 中心維修,俾便其他機關後續使用。 借用會議室使用時間,如於管理機關人員下班時間,借用機關應通報公管中心駐警隊, 並於會議結束後會同駐警人員關閉辦公室通道門,以維辦公室安全。
- 九、為提昇會議室使用率及維護會議室使用秩序,公管中心將不定期對市政大樓會議室實施 使用現況抽查,如發現下列違規情形,將通報違規機關予以檢討改善。 (一)違反第七點規定。 (二)違反第八點規定。 (三)單一事由會議預先佔用多天檔期備用。 (四)其他有違公平使用原則。
- 十、年度內經通報違規機關予以檢討改善後,仍有違規情形者,函請該機關辦理懲處。
- 十一、本注意事項,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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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1-06-2009
臺北市市政大樓會議室使用注意事項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4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臺北市政府秘書處(104)北市秘公字第10430241600號函修正發布第1~10點條文;並自104年5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