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法令依據: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 理費徵數自治條例』第八條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處理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 裁罰基準:
項 次 違規事件 法條依據 統一裁罰 基準 (新臺幣 :元) 備註(一 ) 備註(二 ) ︵ 一 ︶ 未與環保局 簽訂合約擅 自販售專用 垃圾袋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三萬元 ︵ 二 ︶ 未與環保局 簽訂合約擅 自製作專用 垃圾袋(偽 造專用址圾 袋)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十萬元 按次查處 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偽造專用 垃圾袋之 倉停經查 獲後,未 能提出製 造者,即 以製造者 論處。 ︵ 三 ︶ 擅自販售偽 造專用垃圾 袋者,販售 金額(以偽 袋容積乘以 府訂單價) 在新臺幣四 千元以下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六萬元 按次查處 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 四 ︶ 擅自販售偽 造專用垃圾 袋者,販售 金額(以偽 袋容積乘以 府訂單價) 逾新臺幣四 千元,一萬 元以下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八萬元 按次查處 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 五 ︶ 擅自販售偽 造專用垃圾 袋者,販售 金額(以偽 袋容積乘以 府訂單價) 逾新臺幣一 萬元。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十萬元 按次查處 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 六 ︶ 經查獲之販 售者,如提 供上線因而 查獲供貨者 或食庫者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五萬元 按次查處 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第二次以 後(含) 遭查獲者 以十萬元 查處 ︵ 七 ︶ 經查獲之販 售者,如提 供上線因而 查獲製造工 廠者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三萬元 按次查處 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第二次以 後(含) 遭查獲者 以十萬元 查處 ︵ 八 ︶ 偽造專用垃 圾袋之倉儲 ,製版模者 臺北市一般 廢棄物清除 處理費徵收 自治條例第 八條、第九 條 十萬元 按次查處 移送司法 機關處理 - 三、前點個別具體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按裁罰基 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由。
- 四、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發現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案 件,即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開立臺北市政府處理 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際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舉發通知書逕行舉 發,函送或親送處分人於指定地點繳納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納罰鍰者,由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進行催繳 作業,若經限期繳納罰鍰者,依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 五、本基準自函頒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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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2-05-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90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90)府環五字第9007845800號函訂定全文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