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法令依據: 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 為鼓勵民眾檢舉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行為,特依據第 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基準。
- 二、本府對於檢舉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行為,發放獎金基準如下表:項目 檢舉事件 法條依據 檢舉獎金發放基準(新臺幣:元) 備註 (一)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十萬元 (二)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五十萬至新臺幣七十五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十五萬元 (三)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七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二十萬元 (四)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二十五萬元 (五)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一百二十五萬元至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三十五萬元 (六)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一百七十五萬至新臺幣二百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四十萬元 (七)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者。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一款 五十萬元 (八) 檢舉販賣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在新臺幣五萬元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一萬元 (九) 檢舉販賣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五萬元至新臺幣七萬五千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一萬五千元 (十) 檢舉販賣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七萬五千元至新臺幣十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萬元 (十一) 檢舉販賣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十萬元至新臺幣十五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二萬五千元 (十二) 檢舉販賣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十五萬元者。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 三萬元 (十三) 檢舉購買或使用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 六千元 (十四) 檢舉購買或使用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 一萬元 (十五) 檢舉購買或使用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偽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五萬元者。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前段) 二萬元 (十六) 檢舉未經環保局同意販賣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專用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後段) 六千元 (十七) 檢舉未經環保局同意販賣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專用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三萬元至新臺幣五萬元(含)以下。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後段) 一萬元 (十八) 檢舉未經環保局同意販賣專用垃圾袋者,經查獲屬實,且查獲金額(以專用袋容積乘以府訂單價)逾新臺幣五萬元者。 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三款(後段) 二萬元 
- 三 違反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而能提供其上游製造、販售地點或人員資訊經查證屬 實免予處罰者,不適用本檢舉獎金發放之規定。
- 四 檢舉獎金發放對象,以第一位檢舉並查獲該項違規行為者為限,如檢 舉時,該項違規行為業已偵辦中,亦不適用檢舉獎金發放。
- 五 本基準自發布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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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12-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環五字第0920164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