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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徵收自治條例
第 11 條對於違反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行為,民眾得敘明事實或檢具證據資 料,向環保局檢舉。 前項檢舉經查獲者,環保局得於下列額度範圍內發給檢舉人獎金: 一 檢舉偽造、變造或未經同意製造專用垃圾袋者,發給十萬元以上五十 萬元以下之獎金。 二 檢舉販賣偽造、變造專用垃圾袋者,發給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獎 金。 三 檢舉購買或使用偽造、變造之專用垃圾袋者或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 列行為者,發給六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之獎金。 前項檢舉獎金應於查獲後,通知原檢舉人領取,並應對檢舉人之身分予以 保密。但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稽查業務之公務員為檢舉人時,不適用 本獎金之規定。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2-05-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2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2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環五字第092016455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5點;並自發布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