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事業,促進本市轄內 河水域活動之發展,公平、公正審議藍色公路營運業者,並依據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 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特成立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議本市藍色公路營運業者提出之營運申請、籌設、停泊碼頭、換發營運許可及 變更營運計畫等事項。 (二)審議其他縣(市)或直轄市之船舶於本市藍色公路營運之申請事項。 (三)其他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所規定之事項。
- 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交通局長為當然委員,並為召集人。其餘委員六人,府外學者專家 二人,由市長聘兼之,本府人員四人,由本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都市發展局、觀光傳 播局及本市公共運輸處各派代表乙名兼任之。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 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 四、本小組委員及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五、本小組會議原則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召集 人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召開會議時,得視需要邀請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或有關學者專家及人員列席。
- 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 議決。
- 七、本小組相關幕僚作業由本府交通局派員兼辦。
-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交通局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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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2103100號函;並自104年5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