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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臺北市藍色公路營運管理辦法
第 4 條主管機關審理藍色公路營運申請案,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本府相關單位,組 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小組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定之。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07-01-201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5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4年5月7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12103100號函;並自104年5月20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