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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5-203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06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4年6月22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三字第09405064300號函修正發布第2、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所屬員工生活、工作與身心之健康發展,以建立組 織健康之心理環境,營造互動良好之組織文化,特訂定臺北市政府員工協談服務作業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適用對象,為本府各機關學校所屬員工(不含教師)。
  • 三、協談服務範圍: (一)工作職場問題之協談服務:包含職場人際關係、壓力調適之處理及促進同事間之 和諧與合作等。 (二)生活及心理健康問題之協談服務:包含情緒困擾、家庭變故或失和、感情困擾、 兩性關係失調等問題之輔導協助。 (三)提供心理輔導相關管道之資源訊息、心理測驗與解釋、及心理圖書介紹等,以供 同仁選擇運用。
  • 四、協談服務,以面談為原則,實施方式如下: (一)員工申請協談服務,應先以專線電話約定協談時間,但如經輔導人員認定無協談 必要者,則不予安排。 (二)協談時間:以協談人申請時間為主,由本府員工協談室協助安排,並可於下班時 間進行。 (三)取消協談:若因故無法前來,應至遲於協談前一天以電話取消。 (四)終止協談:員工於協談過程中,得要求終止協談。 (五)錄音(影)之服務:基於諮商保密原則,協談時不提供錄音(影)之服務。但申 請協談人若有需要時,得於協談前經協談人員同意後錄音(影),並索取所錄製 之卡帶。
  • 五、協談室設於本府市政大樓南區三樓。
  • 六、各機關如因業務需要,得申請指派輔導人員前往實施團體輔導。
  • 七、依本要點實施之協談服務,不收取任何費用。
  • 八、協談服務由本府人事處洽請專業輔導人員擔任,並依規定支給鐘點費。
  • 九、輔導人員及協助辦理行政人員提供相關服務時,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應遵守相關專業 倫理,採隱密、不公開方式進行。因協談輔導所得資料不得外洩,以維護當事人之權益 。
  • 十、如於上班時間接受協談輔導,以公出辦理登記。
  •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人事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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