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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8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訓綜字第099301238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e大」網路學習,提供自行製作之網路學習 課程供大眾學習使用,特訂定本基準,以為收費依據。
  • 二、機關、學校、團體、個人使用本府自行製作之「臺北 e 大」網路課程,「臺北 e 大」 管理機關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以下簡稱本府公訓處)悉依本基準收取學費。
  • 三、課程學費之訂定,概以認證時數為計算基準。 每一認證小時課程之學費以新臺幣三十元計,未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五十人以上團體得享學費八折優惠。 認證時數未滿五小時之課程,不予收費。
  • 四、具下列身分者,得免繳學費: (1)本府員工及其他由本府各機關學校報名者。 (2)領有低收入戶證明者。 (3)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4)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
  • 五、課程使用者於繳納學費後,除因可歸責於本府之事由,致課程無法使用外,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退費或保留。
  • 六、依本基準收費時,應由公訓中心製發收據。
  • 七、學費收入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於當年度預算。
  • 八、本基準所訂學費,本府公訓處得視製作、維護、管理等相關因素檢討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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