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臺北e大」網路學習,以公平公開方式,廣納優 質、多元之網路學習課程供大眾學習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 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平臺使用服務:提供課程上傳及測試、招生行銷、金流服務(含代收學費及代發 收據)、平臺系統維護、相關網頁維護、開闢線上討論區及測驗作業區、進行學 員滿意度調查、核發學習認證或證書等。 (二)網路學習課程:已製作完成、可置於或連結至「臺北e大」學習平臺之資訊應用 、語言、管理、公務、人文生活或其他類別之課程。
- 四、本使用服務之申請資格為依法核准設立之企業、團體、學校,或具線上課程教學、輔導 、製作之實績者。
- 五、申請人應於管理機關公告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管理機關核准後 ,始得使用。 前項核准使用期間,除有外在不可抗拒因素或情事變更而無法達成預期效益時予以縮短 外,概以一年為原則。
- 六、使用「臺北e大」平臺服務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使用計畫提供課程予管理機關連結至或放置於「臺北e大」,並確保課程與「 臺北e大」平臺相容。 (二)製作相關網頁或提供相關網頁製作所需之資料。 (三)每門課皆開放至少五分鐘內容做為試讀課程,提供「臺北e大」會員免費試讀。 (四)提供學員線上或電話服務。 (五)提供一般網友諮詢服務。 (六)自行負責課程著作權等相關事項,因該等情事致管理機關遭受損失者,應負相關 法律責任,並賠償損失。
- 七、管理機關應設置評鑑委員會,委員若干人由相關專家學者及本府同仁擔任之。評鑑委員 會負責平臺使用服務申請案之審查事宜。
- 八、經核准之申請案,應於核准日後十五天內,依所開設之課程數,每一課程繳納壹萬元整 做為保證金。逾期未繳納者,管理機關得逕予撤銷其核准處分。 前項保證金應於核准使用期間屆滿時,全額無息退還申請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退還: (一)未依使用計畫執行,且未經管理機關同意並做成書面紀錄者。 (二)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未能正常提供課程予學員,自發生日起逾十日仍未能 改善者。 (三)對所獲「臺北e大」學員相關資料或系統資料,未善盡保密責任者。 (四)未獲管理機關同意,逕向「臺北e大」學員收取費用或推銷者。
- 九、使用「臺北e大」平臺服務者應繳納使用規費。使用規費按課程學費收入百分之二十金 額為基準計收,由管理機關自所代收之課程學費中逕予收取。
- 十、前項使用規費之收費基準,管理機關應衡酌營運、維護、管理及其他相關成本、市場因 素、教育推廣目的等定期檢討,每三年至少應辦理一次。
- 十一、基於公益或特殊需要考量,管理機關得免徵、減徵或停徵應徵收之規費。
- 十二、使用「臺北e大」平臺服務者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 提出具體證明,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 前項退費,應自規費繳納之日起,至管理機關核准退費之日止,按退費額,依繳費之 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退還。
- 十三、規費收入悉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於當年度預算。
- 十四、本要點所需書表,由管理機關訂定之。
- 十五、本要點由管理機關擬訂,報經本府核定,並送臺北市議會備查後公告之;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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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1 月 26 日
中華民國99年1月26日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99)北市訓二字第09930051600號函自一月二十一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