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以下簡稱本處)為鼓勵員工發揮專業知能,檢舉竊水及違章用水, 確保自來水用水安全,維護合法用戶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處員工檢舉竊水及違章用水,視為「本處核發經營績效獎金補充規定」第二點第二款 之績優事蹟。 本點事由所需獎勵支出,應自「本處核發經營績效獎金實施要點」第九點績優單位團體 獎金及績優個人獎金中專列提撥比例,並不得高於百分之七。
- 三、本處非執行稽查業務員工,以個人為單位,可領取稽查個人獎金。另以營業分處為單位 ,頒發稽查團體獎金。 前項所稱非執行稽查業務員工,係指本處非直接執行稽查相關業務之內勤或外勤員工。
- 四、本處非執行稽查業務員工,應以電話、書函、電子郵件或親自檢舉竊水及違章用水,除 應提供包括竊水及違章用水之詳細地址等具體線索外,並應表明檢舉人姓名、連絡方式 與所屬單位職稱等必要資料。冒名、匿名檢舉者,不發給獎金。 數人共同檢舉者,其獎金平均分配;數人分別檢舉而無法辨明檢舉時間先後者,亦同。 數人先後分別檢舉者,其獎金給予最先檢舉之人。 本處對檢舉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 五、本處非執行稽查業務員工,檢舉竊水及違章用水,以完成追償為結案要件,依結案年度 列為當年度該員工檢舉成績。 檢舉成績以該案所實際追償水費淨收入為累計基準。稽查案若有核減情事,應依核減後 實際追償水費淨收入累計檢舉成績。 本處員工,若於年度內因職務異動,足以影響檢舉竊水及違章用水績效累計者,依前後 職務期間分別累計。
- 六、稽查個人獎金之總額,為該年度依本要點第二點提撥之總獎金百分之八十,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五十萬元,且個人獎金不得超過該員工一個月薪資。 稽查個人獎金分配,依下列公式核算獎金: 該員工全年檢舉稽查案件所獲追償水費淨收入 年度可分配稽查個人獎金 ×───────────────────────── 非稽查員工檢舉稽查案件所收取之年度追償水費淨收入 依前項公式所核算之稽查個人獎金,最高不得超過該員工當年度檢舉稽查案件所獲追償 水費淨收入百分之二十,超過百分之二十以百分之二十計算。
- 七、稽查團體獎金之總額,為該年度依本要點第二點提撥之總獎金百分之二十,最高不得超 過新臺幣十五萬元。 各分處執行稽查業務,查緝績效超過年度稽查預定目標百分之八十五,應依稽查工作績 效取前三名之分處予以獎勵。第一名至第三名所頒獎金比例分別為百分之五十、百分之 三十與百分之二十。
- 八、營業分處之稽查工作績效,係以營業分處當年度稽查案實際追償水費總淨收入、全年查 獲且結案稽查案總件數與年度稽查預定目標達成率三者為評比項目,三項所佔比例分別 為百分之七十、百分之二十與百分之十。
- 九、有關本要點之獎勵作業,於年度終了,由業務科整理統計簽報處長核定後,併本處經營 績效考核審查作業核發獎金。
- 十、本要點實施日期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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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4-0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20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北市水企字第092316820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並自93年1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