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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7-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71 年 03 月 25 日
中華民國71年3月2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71)北市教三字第1366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10點
  • 一、各級學校、幼稚園學生交通車之使用,除依有關交通安全之一切規定外,應依本注意事 項辦理。
  • 二、學生交通車輛之車型、規格應依交通管理機關之規定就各校、園實際需要購置,不得以 不合規定之車輛改裝或變造使用。
  • 三、車齡超過規定年限者,應即淘汰,不得拼湊改裝後繼續使用。
  • 四、每輛車載運學生人數,應依車型規定容量以每人均有座位為原則,不得令學生站立。
  • 五、學生交通車應慎選性情穩重、具有耐心之資深優良駕駛員負責駕駛。
  • 六、所有學生交通車輛,除應定期檢修外,並應指定專人隨時負責檢查、保養工作。
  • 七、每次行車前,駕駛人應切實作車況檢查,如發現有可虞之處,須於檢修妥善後,方可行 駛。
  • 八、學生上下交通車,應派專人妥善照護。上下車時如須穿越馬路,應於穿越路口處,派人 持用號誌指揮通過。
  • 九、幼稚園學生交通車,每輛車須視載運人數多寡指派至少一至二人隨車負責導護。
  • 十、學生交通車所有車門,均應安裝牢固閂鎖,並須於車身背後裝設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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