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社區大學設置暫行要點。
- 二、目的:為瞭解本市社區大學辦理績效及激勵本市社區大學營運優質化。
- 三、主辦單位: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四、評鑑方式:採自我評鑑和委員評鑑 (一)自我評鑑:各社區大學依據評鑑項目各項指標進行自我評鑑。 (二)委員評鑑:由評鑑委員實地進行訪視評鑑。
- 五、評鑑對象 (一)自我評鑑:本市十二所社區大學 (二)委員評鑑: 1.分為甲、乙兩組。 2.公開抽選受評組別及順序。
- 六、評鑑項目 (一)組織與運作(二○%) (二)課程與教學(二○%) (三)師資與行政人員聘用(二○%) (四)社區服務(一○%) (五)環境與設備(一○%) (六)財務規劃(一○%) (七)諮商與服務(一○%)
- 七、評鑑等第及獎勵 (一)評鑑等第分為特優、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計五等第;評鑑結果列為特優、優 等及甲等者,除可繼續營運外,另頒發獎牌乙面及獎勵金,以資鼓勵;列為乙等 者,經本局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時,或改善後未符合本局要求時,本局 得終止或解除契約;列為丙等者,應即終止或解除契約。 (二)依社區大學前年度評鑑結果頒發獎勵金,獎勵金額度視年度預算核發。 (三)獎勵金限用於辦理教學研討、充實或改善教學設備與設施以及教師、志工、行政 人員之研習,並於十二月底前檢討附原始憑證核銷,如有未依規定支用應予以追 繳。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辦理。
- 九、本要點自函頒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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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15
臺北市社區大學評鑑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12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1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六字第09238917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