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2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北市交裁字第09234745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92年12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為提高行政效能,充分發揮公平、公正、公 開之裁決機制,特設交通違規申訴案件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以審酌有關 本市營業車輛及其駕駛人交通違規案件,並訂定本要點。
  • 二、裁決所處理本市營業車輛及其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十七條、 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三十條、第四十三條及其他重大交 通違規申訴案件,經函原舉發單位查證,違規事實仍有爭議,依程序簽請裁決所所長同 意後,提請本委員會討論。
  •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選之;委員得由裁決所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一人。 (二)臺北市監理處一人。 (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一人。 (四)專家學者二人。 (五)裁決所二人。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裁決所所長遴派,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 六、本委員會每月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七、本委員會於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臺北市汽車運輸業相關公(工)會、原舉發單位 或相關機關人員列席。
  • 八、本委員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九、本委員會所需經費,由裁決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