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為提高行政效能,充分發揮公平、公正、公 開之裁決機制,特設交通違規申訴案件諮詢會(以下簡稱本諮詢會),以審酌本市管轄 之交通違規案件,並訂定本要點。
- 二、裁決所處理本市管轄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至第六十八條交通違規申訴 案件,經函原舉發機關查證後,違規事實仍有爭議,得依程序簽請裁決所所長同意,提 請本諮詢會討論。
- 三、本諮詢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委員互推選之;委員得由裁決所就下列 人員聘(派)兼之: (一)專家學者二人。 (二)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一人。 (三)公路監理機關一人。 (四)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一人。 (五)裁決所二人。 本諮詢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其任期至 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諮詢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會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開會,決議事項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 五、本諮詢會置執行秘書及幹事各一人,由裁決所所長遴派,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 六、本諮詢會每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 七、本諮詢會於開會時,如有必要,得邀請原舉發機關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 八、本諮詢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九、本諮詢會所需經費,由裁決所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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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201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4日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00)北市裁申字第100386698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交通違規申訴案件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新名稱: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處理交通違規申訴案件諮詢會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