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落實建 築法裁罰公平性,減少爭議及提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 二、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之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建築法)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新臺幣:元)
裁罰對象
備註
1
擅自承攬建築物之設計、監造或承造業務。
第八十五條
一、勒令其停止業務。
二、處以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一、勒令其停止業務。
二、處以九萬元罰鍰。設計人、監造人或承造人
2
未經核准,擅自建造建築物(含搭建樣品屋)。
第八十六條第一款
一、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上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一、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
二、不停工或逾期不補辦手續者,強制拆除其建築物。建造人
3
未經核准,擅自使用建築物。
第八十六條第二款
一、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補辦手續。
二、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並得封閉其建築物,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之。一、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限期補辦手續。
二、有第五十八條情事之一者,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使用人
4
未經核准,擅自拆除建築物。
第八十六條第三款
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處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拆除補辦手續。
拆除人
5
變更主要構造或位置,增加高度或面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等之設計,未經核准,先行動工。
第八十七條
一、處不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起造人
6
建築執照遺失,未登報作廢申請補發,仍繼續施工。
第八十七條
一、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起造人
7
逾期辦理竣工展期。
第八十七條
一、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承造人
8
開工前未會同承造人及監造人將開工日期,連同姓名或名稱、住址及證書字號及承造人之施工計畫書,申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七條
一、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起造人
9
逾期辦理開工展期。
第八十七條
一、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起造人
10
變更起造人、承造人、監造人或工程中止或廢,未申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八十七條
一、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起造人
11
起造人未依規定將中止之工程可供使用部分辨理變更設計,申請使用;不堪供使用部分未予拆除。
第八十七條
一、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起造人
12
未申請勘驗,先行施工。
第八十七條
一、處其起造人或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補辦手續。
二、必要時並得勒令停工。一、處九千元罰鍰,並勒令限期一個月內補辦手續。
二、逾期不補辦者,勒令停工。承造人或監造人
13
未依指定建築線退讓建造。
第八十八條
一、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限期修改。
二、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一、處四萬五千元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
二、逾期不遵從者,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承造人或監造人
14
於道路交叉口及面臨河湖、廣場等地帶申請建築,未依退讓辦法退讓建造。
第八十八條
一、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限期修改。
二、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一、處四萬五千元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
二、逾期不遵從者,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承造人或監造人
15
建築物建造未經許可突出於建築線之外。
第八十八條
一、處其承造人或監造人九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其限期修改。
二、逾期不遵從者,得強制拆除其建築物。一、處四萬五千元罰鍰,並令其限期修改。
二、逾期不遵從者,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承造人或監造人
16
違反臺北市建築物施工中妨礙交通及公共安全改善方案,並符合建築法第六十三條至第六十九條及第八十四條規定。
第八十九條
一、勒令停工。
二、各處承造人、監造人或拆除人一萬八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
三、起造人亦有責任時,得處以相同金額之罰鍰。一、勒令停工
二、執照內有承造人時:
第一次:處一萬八千元罰鍰。
第二次同項目違規:處三萬元罰鍰。
第三次同項目違規:處六萬元罰鍰。
第四次同項目違規:處九萬元罰鍰。承造人
自第四次同項目違規者,移送營造業懲戒會懲處
三、執照內無承造人時(如修繕、雜項工程、借用道路裝修外表):
第一次:處一萬八千元罰鍰。
第二次同項目違規:處三萬元罰鍰。
第三次同項目違規:處六萬元罰鍰。
第四次同項目違規:處九萬元罰鍰。起造人
17
建築物違規使用經行政院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排定為第一、二順序之場所。
第九十條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三、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一、處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
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依本府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暨第一次治安會報聯席會議決議裁示事項第三順序場所,暫不予罰鍰處分。
建築物違規使用經提報為加強保護少年措施專案執行之對象。
第九十條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期補辦手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三、有第五十八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一、處九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得以補辦手續者,令其限補辦手續。
二、不停止使用或逾期不補辦者,得連續處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18
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三、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所有權人、使用人
未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不辦理或辦理仍未符規定者。
一、處十二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所有權人、使用人
19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
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三、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所有權人、使用人
未依規定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經限期補辦申報,逾期不辦理或辦理仍未符規定者。
一、處十二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所有權人、使用人
20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准予報備,但列有改善計畫者,限期改善,重新辦理申報,逾期不辦理申報或申報結果仍不合格者。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三、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所有權人、使用人
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准予報備但列有改善計畫者,經第二次限期改善,重新辦理申報,逾期仍不辦理申報或申報結果仍不合格者。
一、處十二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所有權人、使用人
21
申報案件經抽查結果,擅自變更改造不符規定者。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三、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所有權人、使用人
申報案件經抽查結果,擅自變更改造,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規定者。
一、處十二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所有權人、使用人
22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定檢查之場所,構造設備經檢查不符規定者。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三、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所有權人、使用人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排定檢查之場所檢查不符規定,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規定者。
一、處十二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所有權人、使用人
23
百貨公司、大型賣場等民眾出入眾多之重點場所,構造設備經檢查不符規定者。
第九十一條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並停止其使用。
三、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處十二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所有權人、使用人
百貨公司、大型賣場等民眾出入眾多之重點場所,構造設備經檢查不符規定,經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或改善仍不符規定者。
一、處二十四萬元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
二、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所有權人、使用人
24
規避、妨礙或拒絕建築主管機關之檢查、複查者。
第九十一條第三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一、第一次處六萬元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複查。
二、第二次以上處十二萬元罰鍰並強制執行檢查、複查。所有權人、使用人
25
專業機構或人員辦理建築物安全公共檢查簽證,檢查簽證內容不實者。
第九十一條第四項
一、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一、處十二萬元罰鍰。
二、移送各該主管機關依法懲處。專業機構或人員並副知使用人、所有權人改善重新辦理申報
26
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未遵守規定者。
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業者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者得連續處罰。
二、必要時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所有權人、使用人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
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未遵守規定者,經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或改善、補辦仍不符規定者。
處十二萬元罰鍰,並強制拆除其室內裝修違規部分。
所有權人、使用人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
室內裝修從業者,未經內政部登記許可,而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處六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
室內裝修從業者
27
室內裝修從業者,未依其業務範圍及責任執行業務。
第九十五項之一第二項
一、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勒令其停止業務,必要時並撤銷其登記。
二、為公司組織者,通知該管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一、處六萬元罰鍰,並勒令其停止業務。
二、通知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室內裝修從業者
- 三、前點個別案件之情況,有特別輕微或嚴重之情形者,得於法定罰鍰額 度內,按裁罰基準酌量減輕或加重處罰,但應敘明其減輕或加重之理 由。
- 四、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依第二點規定處罰程序如下: (一)發現違反建築法案件,即簽陳本局裁罰後,函送受處分人繳交罰鍰 或履行一定行為義務。 (二)前款受處分人逾期不繳交罰鍰者,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罰鍰。
- 五、本基準自八十九年十月一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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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3006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89)北市工建字第8932481801號函訂定全文5點;並自89年10月1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