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學習企業化的管理 經營模式及技巧,結合政府行政實務,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創新思維、領導遠見、團隊 合作等能力的高階管理人才,以提昇市政競爭力,特制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 三、在職進修學分班(以下簡稱本班)由本府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招標方式委託大學代辦, 由本府補助全部學費。
- 四、本班之進修期限為期一年。進修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受委辦大學發給結業證明書。
- 五、參加人員: (一)各機關視業務發展及高管理人才儲備之需,選送符合下列資格條件所屬同仁: 1.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之人員。 2.大學畢業具四年以上或碩士以上畢業具二年以上之公部門工作經驗者。 3.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4.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經各機關選送之人員,經委辦機構甄試後擇優錄取。(甄試詳招生簡章)
- 六、上課時間原則上安排於週六,如所排活動在辦公時間內,則由各機關核予公假登記。
- 七、錄取之人員,進修期間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一)經註冊後,應按時上課,不得中途輟學。 (二)不得藉故延誤公務。 (三)在進修期間,如因離職、退休、資遣、商調至本府以外機構或中途輟學等,應賠 償全部學費補助。 (四)各科成績未達合格標準者,按科目賠償學分費。未依規定繳交結業論文,致未獲 結業證書者,除註銷進修資格外,應賠償全部學費補助。(學費補助按委辦機構 繳費標準計算)。
- 八、經各機關選送之人員錄取後,應立具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保證履行本要點及相關規 定事項,如有違反情事,依規定賠償。
- 九、依本點應賠償之學費補助,由選送機關追繳後,交由公務人員訓練中心依規定辦理。
- 十、本課程包括海外研習,進修人員出國期間由各機核予公假,學費以外各項費用由進修人 員自行負擔。
- 十一、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注意進修學分班結業人員 之進修事實,並做為其陞任評分及優先陞遷之參考。
- 十二、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3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0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92年2月20日臺北市政府(92)府訓三字第09204820900號函訂定全文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