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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2 年 12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12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訓三字第092220953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學習企業化的管理 經營模式及技巧,結合政府行政實務,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創新思維、領導遠見、團隊 合作等能力的管理人才,以提昇市政競爭力,特制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 三、在職進修學分班(以下簡稱本班)由本府委託大學代辦,由本府補助全部學費。
  • 四、本班之進修期限為期一年半。進修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受委辦大學發給結業證明書。
  • 五、參加人員: (一)各機關視業務發展人才儲備之需,選送符合下列資格條件所屬同仁: 1.現職薦任(派)六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編制內公務員。 2.大學畢業具三年以上或碩士以上畢業具一年以上之公部門工作經驗者。 3.年齡在五十五歲以下者。 4.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各機關選送之人員,經甄試後擇優錄取。(甄試詳招生簡章)
  • 六、上課時間原則上安排於週六,如所排活動在辦公時間內,則由各機關核予公假登記,唯 每週公假上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 七、進修人員,如中途輟學,除因疾病休學期滿退學外,由服務機關列管於三年內不得申請 其他進修補助。
  • 八、為鼓勵多元學習發展,本班進修人員得參加委辦學校安排研習外之國外參訪及交流活動 ,出國期間由各機關依規定核予公假,學費以外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 九、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注意進修學分班結業人員之 進修事實,並做為其陞任評分及優先陞遷之參考。
  • 十、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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