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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30-02-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3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3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訓輔字第093213068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1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在職進修,因應知識經濟時代 及全球化趨勢,從市政經營與永續發展的觀點,培養本府中階文官未來具備高階文官的 能力,同時習得政務人員當有的格局與遠見,並擁有人生的智慧,以提升市政競爭力, 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
  • 三、在職進修學分班(以下簡稱本班)由本府委託大學代辦,由本府負擔全部學費。
  • 四、本班之進修期限為期一年半。進修期滿成績及格者,由受委辦大學發給結業證明書。
  • 五、參加人員: (一)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條件: 1.本府現職編制內薦任(派)第七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上之公務人員。 2.大專畢業具三年以上或碩士畢業具一年以上之公部門工作經驗者。 3.服務成績優良,具有發展潛力者。 (二)各機關選送或經機關同意自由報名之人員,經甄選後擇優錄取。(甄選詳招生簡 章)
  • 六、上課時間原則上安排於週五下午至晚上,所排活動在辦公時間內,由各機關核予公假登 記,唯每週公假上課時數不得超過八小時。
  • 七、進修人員,如中途輟學,除因疾病休學期滿退學外,由服務機關列管於三年內不得申請 其他進修補助。
  • 八、為鼓勵多元學習發展,本班進修人員得參加委辦學校安排研習外之國外參訪及交流活動 ,出國期間由各機關依規定核予公假,學費以外各項費用由進修人員自行負擔。
  • 九、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陞遷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注意進修學分班結業人員之 進修事實,並做為其陞任評分及優先陞遷之參考。
  • 十、進修人員在進修期間內,不得申請其他進修費用補助。
  •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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