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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6-04-201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臺北市政府(96)府授研一字第09634525500號函停止適用;並自97年1月1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以下簡稱各機關)處理「市長 信箱」電子信件品質,加強各機關內部查核並落實三級管考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各機關對於「市長信箱」電子信件之處理,於接獲民眾回應不滿意之案件,應依下列規 定流程(如附件一),確實執行: (一)針對民眾回應不滿意之案件應逐案分析,並依歸責類別,將不滿意案件區分為下 列二類進行處理: 1.屬本府處理缺失者:各機關應再交內部主辦單位處理,並主動於「市長信箱」 系統中點選「重編回覆內容」,將再處理結果回覆來信民眾。 2.屬無法根本解決者:如該案經分析後,係「牴觸現行法令」或「超越市府權責 」者,各機關得無庸再處理暨回覆來信民眾。 (二)各機關研考單位(人員)於內部主辦單位將再處理結果回覆後,應逐案進行電話 訪問,並於訪談後填寫「市長信箱電子信件處理分析表」(如附件二),陳報各 機關首長核閱。 (三)各機關首長應於每月選擇上月份十件以內(未達十件者,以實際件數)之不滿意 案件,親自與來信民眾進行電話訪問以溝通了解案情,並於訪談後填寫前款處理 分析表備查。 (四)各機關研考單位(人員)應按月將處理分析表(表內含不滿意分析、再處理情形 及電話訪問紀錄等)彙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據以辦理 抽案複查。 (五)對於民眾回應不滿意之案件,如其未留有電話資料,本府由「市長信箱」電腦系 統自動偵測來信者之電話資料,偵測不到者,將由電腦系統自動發信請其提供。 (六)來信民眾之電話資料應以密件處理,除供各機關首長暨研考單位(人員)作為電 話訪問外,其餘相關人員均不得洩漏或作其他業務外之使用。
  • 三、本府各一級機關研考單位(人員)除應督考各該機關業務單位及附屬機關之「市長信箱 」電子案件之處理時效暨品質外,亦應負責不定期抽查各該機關業務單位及附屬機關之 執行情形,將抽查結果專案簽報機關首長核閱;抽查結果中如有嚴重疏失之事項,應依 規定簽報議處相關人員,並副知本府研考會。
  • 四、本府研考會對於「市長信箱」電子信件管考各機關處理情形,如發現來信內容有異常現 象(例如民眾針對某項市政大量或長期反映者),或特殊缺失事項,將請各相關機關進 行案件類別分析,針對政策或執行事項研提改進措施後,函送本府研考會據以辦理複查 。
  • 五、本府研考會負責不定期抽查本府各一級機關之執行情形,除將抽查結果專案簽報市長核 閱或提報市政會議外,並針對抽查結果中有嚴重疏失之事項,依規定簽報議處相關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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