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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5-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6)府授人管字第10630618800號函修正第2、4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收支、保管及運用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 基金,依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 項規定,設立「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除召集人由秘書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副秘 書長兼任外,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財政局局長。 (二)本府交通局局長。 (三)本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四)本府主計處處長。 (五)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六)新北市政府財政局局長。 (七)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局長。 (八)專家學者若干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循程序續聘(派)兼之。外聘委員任一單一性別以不低 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止。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系統設備重置計畫之審議。 (二)現行捷運路線因營運需要之系統設備重置之督導。 (三)本基金對外融資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重大事項之審議。
  • 四、本會每季召開會議一次,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因故不 能主持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召集人、副召集人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一人代理之。 本會議應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 。 本會委員不能出席時,應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開會時,得邀請其他相關專家或機關派員列席提供意見。
  •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的推動,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派主管兼任;置幹事若干 人,處理有關幕僚作業及連繫協調事項,由本府捷運工程局指派現職人員兼任。
  •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臺北都會區捷運固定資產重置基金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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