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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9-305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101)府工地字第10130802801號令修正發布第2、5、6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護公共安全,優先處理危險地區邊 坡,協助居民遷移,並進行安全清除處理工作,依水土保持法及建築 法,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違章建築拆除、及有關拆遷安置救濟 補助,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 二、本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安置專案之主辦機關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大 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負責整合專案拆遷安置計畫、違章建 築拆除與清運及水土保持處理之規劃、設計、施工等作業;違章建築 拆遷作業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負責;社會調 查由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協助辦理。
  • 三、本專案處理之個案須依據本府「加強山坡地安全管理方案」坡地全面 體檢,經專業單位評估其危險徵兆程度、危險後果影響程度,列為「 危險山坡地聚落」建議拆遷範圍,並依本府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安置 專案協商會議考量占地面積大小、聚落戶數規模及現階段本府安置資 源狀況與處理經驗能力等條件,按建議排列處理順序,辦理水土保持 處理與維護及拆遷安置救濟補助。
  • 四、本府決定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個案後,主辦機關應依法通知水土保持 義務人配合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並邀集本府相關單位召開籌備 會,擬訂拆遷安置處理計畫,並以緊急事項專案簽報或編列年度預算 籌措所需辦理經費。
  • 五、拆遷公告作業及後續處理程序 (一)拆遷公告作業 1.預定拆除日六個月前應成立本府跨局處之拆遷安置專案小組,協 商各單位分工,進行前置作業,蒐集拆遷戶基本資料,並由區公 所查復地籍謄本、戶籍謄本,建立土地所有權人及拆遷戶名冊。 2.預定拆除日五個月前主辦機關應辦理拆遷公告,公告內容包括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範圍及處理工項、拆遷地區、範圍、預定拆除日 期及拆遷安置救濟補助作業事項。 3.預定拆除日五個月前主辦機關應將拆除時間通知所有權人或其他 利害關係人。 (二)社會調查與建物查估預定拆除日三個月前應完成下列社會調查與建 物查估工作 1.由區公所配合社會局對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戶進行戶口普查,以 了解聚落實際居住人口,包括家庭人數、年齡及居住時間等基本 資料。並進行拆遷戶家庭訪問、搬遷意願及低收入戶或生活特別 困難戶調查,視個案需求,配合協助提供各種社會福利申請輔導 服務。 2.由建管處進行拆遷建築物認定、面積丈量、救濟補助費計算等查 估作業。 (三)溝通與輔導 1.公告後,本府拆遷安置專案小組適時安排向拆遷戶說明拆遷安置 計畫之相關事宜,加強與住戶溝通。 2.區公所、社會局、建管處配合大地處共同派員成立聯合服務中心 ,積極推動拆遷安置輔導作業,並提供租屋資訊,協助拆遷戶進 行搬遷。 (四)補助費發放 1.預定拆除日二個月前,大地工程處應整理完成拆遷補助費、配合 拆遷獎勵金、人口搬遷費、安置補助費及特別救濟金等各項救濟 補助費核發名冊,函送建管處辦理。 2.預定拆除日前,建管處應完成拆遷補助費、人口搬遷費、安置補 助費及特別救濟金之發放作業。 3.配合拆遷獎勵金建管處應於違建拆除後一個月內發放。
  • 六、違章建築拆除及水土保持處理預定拆除當日起,由建管處及大地處進 行違章建築拆遷工作及辦理水土保持處理工作。
  • 七、本專案有關拆遷安置救濟補助,另訂「臺北市危險山坡地聚落拆遷補 償自治條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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