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交通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交通標誌桿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交通號誌桿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交通設備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計程車車體違規插設競選旗幟者。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公車站牌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公車候車亭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宣傳車長度超過6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八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過車輛全寬之1.5倍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九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過2.5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十
競選宣傳車寬度超過2.5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得即時強制拆除。
十一 ※
汽車車體安裝擴音器
一、依法得逕行設置,故不予限制。
二、如有製造噪音之虞,得通知環保局或警察局依相關規定處理。 - 貳、環境保護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建築物外牆面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六、廢棄物清理法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建築物屋頂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法定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尚未開發之公私有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路外停車場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圍牆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電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八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八公尺以下道路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路燈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 ※
競選布條違規橫跨於巷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一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兩棟建築物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三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建築物屋頂或陽台上,且必須進入市民屋內,始得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及轄區警察分局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四 ※
競選旗幟、布條違規設置於私人圍牆,且其基座因位於圍牆內側,必須進入市民屋內,始得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及轄區警察分局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參、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逾八公尺道路上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六、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紅磚人行道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天橋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地下道或出入口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分隔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槽化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跨河橋樑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八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護欄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堤防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物如屬於大型構造物,必須使用大型機械,始得進行拆除者。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肆、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行道樹上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綠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大型公園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圓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分隔島、槽化島之植栽綠化部分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廣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樹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八
※競選廣告物以精神堡壘形態違規設置於樹穴四周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物如屬於大型構造物,必須使用大型機械,始得進行拆除者。
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伍、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招牌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二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但如其設置地點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且於核備許可設置期間經專業技師簽證安全無虞或附著於建築物外牆面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四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且其設置地點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但如其設置期間為每年五月至十月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五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構造屬於竹鷹架,但如以鐵架補強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六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招牌廣告已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設備者。
處以罰鍰,並即時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七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選招牌廣告已封閉或堵塞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設置之緊急進口設備,但如其設置地點為競選總部或競選辦事處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八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高度已超過六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九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告之最大水平投影面積已超過三平方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
屋頂上競選樹立廣告之高度超過六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一
競選汽球廣告之高度超過一百公尺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路外停車場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建築工地範圍內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改善或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完成補辦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五
※於合法廣告物上,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或助選活動者。
處以罰鍰,並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仍未完成補辦手續者,得連續罰鍰至完成補辦手續為止。必要時得強制拆除。
- 陸、都市發展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出租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國民住宅工地範圍內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出售國民住宅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發現後立即通報環保局(旗幟廣告、布條廣告)或建築管理工程處(招牌廣告、樹立廣告、電子展示廣告)依法查處。
- 柒、區公所: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鄰里公園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八公尺以下道路上者。
發現後立即通報環保局依法查處。
- 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項次
違規設置態樣
現行條文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置於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臺北市競選旗幟及布條管理須知勸導設置人或使用人自行拆除,經勸導無效者,由捷運公司依法執行拆除作業。
二
※於法定競選期間,開放政黨及後援組織所在地兩旁人行道得插設競選旗幟或懸掛布條,但如其設置地點屬於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者。
勸導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自行拆除,經勸導無效者,由捷運公司依法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三
※攜帶競選宣導旗幟或穿著競選宣導背心,進入捷運系統路權範圍或捷運車站內者。
勸離。
- 玖、注意事項: 一、拆除、清除機關遇有須僱工租械始得拆除、清除之大型違規競選廣告 物時,得檢具拆除清冊及行政處分書影本,函請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 處拆除、清除。 二、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其領回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者,通知受處分人得於法定競選 活動期間開始前二日至法定競選活動期間開始後三日內向原拆除單 位申請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動 期間結束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臺北市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5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建字第10266336300號令修正發布第3、5、6、9點條文;並自102年5月22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