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3036554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
  • 壹、交通局: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交通標誌桿者 。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六、道路交 通管理 處罰條 例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交通號誌桿者 。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交通設備者。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計程車車體違規插 設競選旗幟者。 由交通局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公車站牌者。 由交通局第二科委外公司查報 並立即拆清除,且於當日彙整 後回報本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公車候車亭者 。 由交通局第二科委外公司查報 並立即拆清除,且於當日彙整 後回報本局。
    競選宣傳車長度超 過 6 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 過車輛全寬之 1.5 倍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 過 2.5 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競選宣傳車寬度超 過 2.5 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十 一 ※ 汽車車體安裝擴音 器。 一、依法得逕行設置,故不予 限制。 二、如有製造噪音之虞,得通 知環保局或警察局依相關 規定處理。
  • 貳、環境保護局: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建築物外 牆面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六、廢棄物 清理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建築物屋 頂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法定空地 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尚未開發 之公私有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路外停車 場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六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圍牆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七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電桿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八公尺以下道 路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路燈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 競選布條違規橫跨 於巷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一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兩棟建築 物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十 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出售國民 住宅社區及其建築 物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十 三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建築物屋 頂或陽台上,且必 須進入市民屋內, 始得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依法查報取締拆除, 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 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 棄物處理。
    十 四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私人圍牆 ,且其基座因位於 圍牆內側,必須進 入市民屋內,始得 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依法查報取締拆除, 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 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 棄物處理。
  • 參、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逾八公尺道路 上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六、道路交 通管理 處罰條 例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紅磚人行道上 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天橋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地下道或出入 口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安全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槽化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跨河橋樑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八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護欄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九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堤防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 物如屬於大型構造 物,必須使用大型 機械,始得進行拆 除者。 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 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 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 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 肆、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行道樹上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綠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大型公園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圓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廣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樹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七 ※ 競選廣告物以精神 堡壘形態違規設置 於樹穴四周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八 ※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 物如屬於大型構造 物,必須使用大型 機械,始得進行拆 除者。 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 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 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 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 伍、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 選招牌廣告之構造 屬於竹鷹架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三 ※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但如其 設置地點為競選總 部或競選辦事處, 且於核備許可設置 期間經專業技師簽 證安全無虞或附著 於建築物外牆面者 。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四 ※ 五 ※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且其設 置地點為競選總部 或競選辦事處,但 如其設置期間為每 年五月至十月者。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但如以 鐵架補強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 選招牌廣告已封閉 或堵塞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規定設置之緊急進 口設備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七 ※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 選招牌廣告已封閉 或堵塞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規定設置之緊急進 口設備,但如其設 置地點為競選總部 或競選辦事處者。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 者,即依法處以罰鍰或強制拆 除。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 告之高度已超過六 公尺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 告之最大水平投影 面積已超過三平方 公尺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屋頂上競選樹立廣 告之高度超過六公 尺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一 競選汽球廣告之高 度超過一百公尺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路外停車場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但經市政府核 准者除外。
    十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出售國民住宅 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但經市政府核 准者除外。
    十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建築工地範圍 內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但經市政府核 准者除外。
    十 五 ※ 於合法廣告物上, 以文字、圖畫從事 競選或助選活動者 。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 陸、國民住宅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出租國民住宅 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 法定競選活動期 間臺北市競選旗 幟及布條管理須 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 臺北市競選旗幟 及布條管理須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國民住宅工地 範圍內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出售國民住宅 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 發現後立即通知競選 總部或競選辦事處於 當日自行拆除。逾期 仍未拆除者,即通報 環保局 (旗幟廣告、 布條廣告) 或建管處 (招牌廣告、樹立廣 告、電子展示廣告) 依法查處。
  • 柒、區公所: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鄰里公園內者 。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 法定競選活動期 間臺北市競選旗 幟及布條管理須 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 臺北市競選旗幟 及布條管理須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八公尺以上道 路上者。 發現後立即通知競選 總部或競選辦事處於 當日自行拆除。逾期 仍未拆除者,即通報 環保局依法查處。
  • 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捷運系統路權 範圍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 法定競選活動期 間臺北市競選旗 幟及布條管理須 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 臺北市競選旗幟 及布條管理須知 勸導設置人或使用人 自行拆除,經勸導無 效者,由捷運公司依 法執行拆除作業。
    二 ※ 於法定競選期間, 開放政黨及後援組 織所在地兩旁人行 道得插設競選旗幟 或懸掛布條,但如 其設置地點屬於捷 運系統路權範圍內 者。 勸導設置人、使用人 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自行拆除,經勸導無 效者,由捷運公司依 法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
    三 ※ 攜帶競選宣導旗幟 或穿著競選宣導背 心,進入捷運系統 路權範圍或捷運車 站內者。 勸離。
  • 玖、注意事項: 一、拆除、清除機關遇有須僱工租械始得拆除、清除之大型違規競選廣告 物時,得檢具拆除清冊及行政處分書影本,函請建管處拆除、清除。 二、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之設置,如未影響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市容觀 瞻者,應儘量先通知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 處所所有權人於當日自行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再行依法強制拆除 。 三、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其領回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 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 活動期間開始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動 期間結束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