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交通局: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交通標誌桿者 。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六、道路交 通管理 處罰條 例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交通號誌桿者 。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交通設備者。 由交工處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四 計程車車體違規插 設競選旗幟者。 由交通局令設置人或使用人, 限期三日內拆除,逾期未拆除 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拆除 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 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公車站牌者。 由交通局第二科委外公司查報 並立即拆清除,且於當日彙整 後回報本局。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公車候車亭者 。 由交通局第二科委外公司查報 並立即拆清除,且於當日彙整 後回報本局。 七 競選宣傳車長度超 過 6 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八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 過車輛全寬之 1.5 倍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九 競選宣傳車高度超 過 2.5 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十 競選宣傳車寬度超 過 2.5 公尺者。 由監理處查報並通知臨時檢驗 。 十 一 ※ 汽車車體安裝擴音 器。 一、依法得逕行設置,故不予 限制。 二、如有製造噪音之虞,得通 知環保局或警察局依相關 規定處理。 - 貳、環境保護局: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建築物外 牆面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六、廢棄物 清理法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建築物屋 頂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 物處理。 三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法定空地 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四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尚未開發 之公私有空地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五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路外停車 場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六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圍牆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七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電桿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八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八公尺以下道 路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九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路燈桿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 競選布條違規橫跨 於巷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一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兩棟建築 物間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十 二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出售國民 住宅社區及其建築 物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回, 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 處理。 十 三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建築物屋 頂或陽台上,且必 須進入市民屋內, 始得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依法查報取締拆除, 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 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 棄物處理。 十 四 ※ 競選旗幟、布條違 規設置於私人圍牆 ,且其基座因位於 圍牆內側,必須進 入市民屋內,始得 進行拆除者。 會同里長依法查報取締拆除, 並通知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 處所所有權人於規定期限內領 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 棄物處理。 - 參、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逾八公尺道路 上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六、道路交 通管理 處罰條 例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紅磚人行道上 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天橋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地下道或出入 口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安全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槽化島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七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跨河橋樑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八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護欄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九 ※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堤防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 物如屬於大型構造 物,必須使用大型 機械,始得進行拆 除者。 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 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 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 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 肆、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行道樹上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綠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大型公園上者 。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圓環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五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廣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六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樹穴上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七 ※ 競選廣告物以精神 堡壘形態違規設置 於樹穴四周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除,並通 知設置人或使用人於規定期限 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八 ※ 上述違規競選廣告 物如屬於大型構造 物,必須使用大型 機械,始得進行拆 除者。 令設置人或使用人,限期三日 內拆除,逾期未拆除者,即依 法強制拆除,經拆除後之違規 競選廣告物並視同廢棄物處理 。 - 伍、工務局建築管理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 選招牌廣告之構造 屬於竹鷹架者。 一、臺北市 競選廣 告物管 理自治 條例 二、總統副 總統選 舉罷免 法 三、公職人 員選舉 罷免法 四、總統副 總統選 舉法定 競選活 動期間 臺北市 競選旗 幟及布 條管理 須知 五、公職人 員選舉 法定競 選活動 期間臺 北市競 選旗幟 及布條 管理須 知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二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三 ※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但如其 設置地點為競選總 部或競選辦事處, 且於核備許可設置 期間經專業技師簽 證安全無虞或附著 於建築物外牆面者 。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四 ※ 五 ※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且其設 置地點為競選總部 或競選辦事處,但 如其設置期間為每 年五月至十月者。 屋頂或空地上競選 樹立廣告之構造屬 於竹鷹架,但如以 鐵架補強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六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 選招牌廣告已封閉 或堵塞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規定設置之緊急進 口設備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七 ※ 建築物外牆面上競 選招牌廣告已封閉 或堵塞建築技術規 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規定設置之緊急進 口設備,但如其設 置地點為競選總部 或競選辦事處者。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改善,逾期未改善 者,即依法處以罰鍰或強制拆 除。 八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 告之高度已超過六 公尺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九 空地上競選樹立廣 告之最大水平投影 面積已超過三平方 公尺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屋頂上競選樹立廣 告之高度超過六公 尺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一 競選汽球廣告之高 度超過一百公尺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 十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路外停車場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但經市政府核 准者除外。 十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出售國民住宅 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但經市政府核 准者除外。 十 四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建築工地範圍 內者。 令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處所 所有權人,限期三日內改善或 補辦手續,逾期未改善或補辦 手續者,即依法強制拆除,經 拆除後之違規競選廣告物並視 同廢棄物處理。但經市政府核 准者除外。 十 五 ※ 於合法廣告物上, 以文字、圖畫從事 競選或助選活動者 。 暫不拆除,但應函請設置人、 使用人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限期七日內補辦手續,逾期未 補辦手續者,即依法處以罰鍰 ,並得連續罰鍰至改善為止。 - 陸、國民住宅處: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出租國民住宅 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 法定競選活動期 間臺北市競選旗 幟及布條管理須 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 臺北市競選旗幟 及布條管理須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國民住宅工地 範圍內者。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三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出售國民住宅 社區及其建築物者 。 發現後立即通知競選 總部或競選辦事處於 當日自行拆除。逾期 仍未拆除者,即通報 環保局 (旗幟廣告、 布條廣告) 或建管處 (招牌廣告、樹立廣 告、電子展示廣告) 依法查處。 - 柒、區公所: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鄰里公園內者 。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 法定競選活動期 間臺北市競選旗 幟及布條管理須 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 臺北市競選旗幟 及布條管理須知 當場依法查報取締拆 除,並通知設置人或 使用人於規定期限內 領回,逾期未領回者 ,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 二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八公尺以上道 路上者。 發現後立即通知競選 總部或競選辦事處於 當日自行拆除。逾期 仍未拆除者,即通報 環保局依法查處。 - 捌、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項 次 違規設置態樣 法令依據 查報拆除及處理方式 一 競選廣告物違規設 置於捷運系統路權 範圍內者。 一、臺北市競選廣告 物管理自治條例 二、總統副總統選舉 罷免法 三、公職人員選舉罷 免法 四、總統副總統選舉 法定競選活動期 間臺北市競選旗 幟及布條管理須 知 五、公職人員選舉法 定競選活動期間 臺北市競選旗幟 及布條管理須知 勸導設置人或使用人 自行拆除,經勸導無 效者,由捷運公司依 法執行拆除作業。 二 ※ 於法定競選期間, 開放政黨及後援組 織所在地兩旁人行 道得插設競選旗幟 或懸掛布條,但如 其設置地點屬於捷 運系統路權範圍內 者。 勸導設置人、使用人 或設置處所所有權人 自行拆除,經勸導無 效者,由捷運公司依 法執行強制拆除作業 。 三 ※ 攜帶競選宣導旗幟 或穿著競選宣導背 心,進入捷運系統 路權範圍或捷運車 站內者。 勸離。 - 玖、注意事項: 一、拆除、清除機關遇有須僱工租械始得拆除、清除之大型違規競選廣告 物時,得檢具拆除清冊及行政處分書影本,函請建管處拆除、清除。 二、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之設置,如未影響公共安全、交通秩序或市容觀 瞻者,應儘量先通知競選總部、競選辦事處、設置人、使用人或設置 處所所有權人於當日自行拆除,逾期仍未拆除者,再行依法強制拆除 。 三、經拆除後之違規競選旗幟及布條,其領回之期限規定如下: (一) 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之前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 活動期間開始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二) 拆除日期在法定競選活動期間者,通知受處分人應於法定競選活動 期間結束後三日內領回,逾期未領回者,即視同廢棄物處理。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6-3008
臺北市各類違規競選廣告物設置態樣及處理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3年2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建字第09303655400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9點;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