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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
中華民國107年3月23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7)北市觀行字第10731368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點;並自107年3月28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違反電影法(以下簡 稱本法)事件,依法而為妥適及有效之裁處,建立執法之公平性,以 期減少爭議及行政爭訟之行政成本,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 二、行政罰法規定有關不罰、免罰與裁處之審酌加減及擴張參考表如下表:

    審酌事項

    內容

    條文

    備註

    1

    不予處罰部分

    1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第七條第一項

     

    2

    2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一項

    3

    3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予處罰。

    第九條第三項

    4

    4

    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一項

    5

    5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一條第二項本文

    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6

    6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二條本文

     

    7

    7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

    第十三條本文

    8

    得免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第八條但書

     

    本法未定有最高額新臺幣(以下同)三千元以下罰鍰處罰之規定,不得援引第十九條規定遽予免罰。

    第十九條

    9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0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免除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1

    得減輕部分

    1

    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處罰。

    第八條但書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三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三分之一。

    12

    2

    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二條但書

    13

    3

    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其處罰。

    第十三條但書

    14

    4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處罰。

    第九條第二項

    裁處之罰鍰不得逾法定罰鍰最高額之二分之一,亦不得低於法定罰鍰最低額之二分之一。

    15

    5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處罰。

    第九條第四項

    16

    得加重部分

    1

    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第十八條第二項

     

    17

    得併罰部分

    1

    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項

     

    18

    2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因執行其職務或為私法人之利益為行為,致使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政法上義務之違反,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未盡其防止義務時,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惟所處之罰鍰,不得逾一百萬元。但其所得之利益逾一百萬元者,得於其所得利益之範圍內裁處之。

    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19

    3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得按個案情節,依前開第十七項或第十八項之內容裁處(即準用行政罰法第十五條規定)。

    第十六條

    20

    得追繳部分

    1

    為他人利益而實施行為,致使他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者,該行為人因其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一項

     

    21

    2

    行為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他人因該行為受有財產上利益而未受處罰時,得於其所受財產上利益價值範圍內,酌予追繳。

     

    第二十條第二項

    22

    審酌條件

    1

    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於法定罰鍰額度內處罰。

    第十八條第一項

     

  • 三、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如下表:

    項次

    違反事件

    法條依據

    法定罰鍰額度(新臺幣:元)或其他處罰

    統一裁罰基準
    (新臺幣:元)

    備註

    1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映演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第九條第二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一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三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二十四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2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違反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有關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相關規定者。(第十條第四項)

    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一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三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二十四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3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映演未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重行申請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第十二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三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二十四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4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映演廣告片時間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者。(第十四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一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三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二十四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5

    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以營利為目的者。(第十六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一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三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二十四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6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實施之檢查者。(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第一項

    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依違規次數處罰如下,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第一次處六萬元至十一萬元罰鍰。
    2.第二次處十二萬元至二十三萬元罰鍰。
    3.第三次以上處二十四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

    7

    電影片映演業於映演每一電影片時,未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於映演場所或網路訂票系統之顯著處揭示者。(第十五條第一項)

    第二十二條

    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違反規定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
    2.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3.經處分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按次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罰鍰。

    8

    映演人映演每一電影片時,未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者。(第十五條第二項)

    第二十二條

    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1.違反規定予以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
    2.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
    3.經處分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按次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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