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新聞處 (以下簡稱本處) 為執行電影片映演業違反電影法 之裁剖事宜,特訂定本基準。
- 二、本處執行電影片映演業違反電影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及 第三十條第二項等規定之裁罰基準如下:
項 次 違反事件 法條 依據 法定罰鍰額 度或其他 統一裁罰基準 備 註 1 電影片映 演業,未 依中央主 管機關之 規定,映 演政令宣 導及公共 服務之電 影片、幻 燈片。 電影 法第 十二 條 依電影法第 四十五條處 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 下之罰鍰, 並得處五日 以上十日以 下之停業, 情節重大者 ,撤銷其許 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 元 (最高額度) 。 違反本條 規定,且 未違反電 影法其他 規定者, 不再處停 業及撤銷 許可。 2 電影片映 演業,映 演電影片 之場次、 隔場與清 潔時間及 映演廣告 片時間, 未遵守中 央主管機 關之規定 。 電影 法第 十三 條 依電影法第 四十五條處 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 下之罰鍰, 並得處五日 ,以上十日 以下之停業 ,情節重大 者,撤銷其 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 元 (最高額度) 。 違反本條 規定,且 未違反電 影法其他 規定者, 不再處停 業及撤銷 許可。 3 電影片映 演業,於 每一電影 片映演時 ,未將電 影片長度 及放映時 電影 法第 十五 條 依電影法第 四十五條處 二萬元以上 二十萬元以 下之罰鍰, 並得處五日 ,以上十日 以下之停業 ,情節重大 者,撤銷其 許可。 第一次:處二萬元。 第二次:處三萬元。 第三次:處四萬元。 第四次:處五萬元。 第五次:處六萬元。 第六次:處七萬元。 ……………… 第十九次:處二十萬 元 (最高額度) 。 違反本條 規定,且 未違反電 影法其他 規定者, 不再處停 業及撤銷 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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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2-3002
臺北市政府新聞處執行電影法統一裁罰基準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0 年 01 月 05 日
中華民國90年1月5日臺北市政府(90)新一字第9020015101號函訂定發布全文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