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交通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委託甲種或 乙種汽車修理業及加油站代辦汽車定期檢驗,以擴大民間業者參與公 共事務,特訂定本須知。
- 二、凡依法辦妥工廠登記,領有甲種或乙種汽車修理工廠登記證之汽車修 理業,或領有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之加油站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 驗,除依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及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 方案規定辦理外,依本須知之規定。
- 三、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 驗: (一)申請書。 (二)工廠登記證影本或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影本。 (三)公司執照影本。 (四)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 (五)使用執照影本。 (六)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影本。 (七)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影本。 (八)檢驗線配置圖。 (九)周邊道路實際相關位置圖。 (十)土地為租賃者,並檢附租賃合約書影本。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 業者備乙式七份,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 四、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核准籌設完竣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圖說向本局 申請審查: (一)第三點文件。 (二)檢驗員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檢驗員檢定合格證照、交通部 指定之技術單位或公路監理機關實習一個月以上證明或經歷證明影 本。 (三)技工名冊、國民身分證影本、汽車修護技工執照影本或乙級以上汽 車修護技術士證照影本。 (四)檢驗員或技工二人以上之環保單位訓練合格之汽車惰轉排氣儀器檢 驗及排放控制系統檢查人員合格證書影本。 (五)檢驗線電腦及儀器規劃書影本。 (六)儀器安裝位置及規格圖。 (七)儀器操作及功能說明書影本。 (八)各項儀器設備廠牌型號表。 (九)地磅檢定合格證書影本。 (十)車輛檢驗紀錄表。 前項文件應加蓋公司大小章,影本並載明與正本相符字樣,汽車修理 業者備乙式四份,加油站者備乙式九份。
- 五、本局審核申請籌設代辦汽車定期檢驗之流程如下表:
- 六、代辦汽車定期檢驗之乙種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每家以設立一條小型 車檢驗線為限。甲種汽車修理業每家以設立一條檢驗線為原則,申請 第二條檢驗線時,以設立一條大型車、一條小型車檢驗線為限。
- 七、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車輛檢驗線配置有關檢驗線面積、檢驗溝長度及 待檢停車位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 八、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車輛檢驗線設計須順暢並在合法建物內,且不得 使用騎樓地。待檢停車位可單排或雙排停車,不得使用騎樓地,不得 妨礙其他車輛之進出,且出入檢驗線以順向前進為原則。
- 九、汽車修理業或加油站車輛檢驗線上彩色螢幕顯示器配置至少二台以上 ,使駕駛人能目視螢幕字體清楚為原則。
- 十、本須知自函頒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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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5-3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11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9年11月21日臺北市政府(89)交三字第89250016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