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期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機關)辦理各項採購作業時,達公開化、透明化及制度化之目標特訂 定本注意事項。
- 二、機關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公開評選方式辦理預算金額符合下列 條件之採賻案件時,除屬經常性、重複性之採購或遇緊急及特殊狀況 經機關首長核可外,均應依本注意事項規定,公開辦理閱覽以向民眾 或廠商(以下簡稱閱覽人)公開說明或公開徵求提供參考資料或意見 。 (一)達查核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工程採購。 (二)達查核金額百分之十以上之財物採購。 (三)服務費達查核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勞務採購。 前項規定以外之案件,得由各機關裁量是否辦理公開閱覽。
- 三、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時,應將下列文件樣稿提供閱覽: (一)工程圖說(包括位童圖、工程圖樣、工程規範、材料或設備規範、 施工說明書等)。 (二)契約書。 (三)標單。 (四)切結書。 (五)投標或評選須知。 (六)數量表。 (七)規格。 (八)其他依採購特性需要提供之相關文件。
- 四、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時應於開始閱覽前三日將辦理機關、公開閱覽事由 、地點、期間及管理單位公告之(以下稱公開閱覽公告),並依下列 規定辦理: (一)於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之政府採購公報及本府網頁採購資訊區內 各相關類別之閱覽公告區刊載公開閱寬公告。 (二)將公開閱覽公告張貼機關公告欄,至閱覽期限屆滿。 (三)將公開閱覽之事實,於公告當日通知相關同業公會。
- 五、機關辦理公開閱覽時,其閱覽期間不得少於五個上班日,並得視招標 地點及實際需要,分區設置閱覽處所。
- 六、機關應定期彙整閱覽意見及處理結果,並將之分送相關單位做為嗣後 辦理相關案件時參考之用。
- 七、機關應指定公開閱覽地點之管理單位,負責閱覽地點之管理及受理閱 覽人之登記、意見彙集及分送閱覽意見至相關單位研處。並應注意供 閱覽之文件不得由閱覽人影印攜出。但得手寫抄錄供處理結果之比對 者,不在此限。 公開闐覽後,主辦單位應將閱覽人之反映意見妥為研處,未能當場說 明釋疑頻另行處理者,應將其意見及處理方案,簽請機關首長核定並 答覆閱覽人。必要時主辦單位於答覆閱覽人之前,得暫停採購作業。 機關對於第一項閱覽人提供之意見資料及對其意見之處理應予保密。
- 八、機關辦理公開閱覽之作業流程,得參採本注意事項附件,程圖辦理。
- 九、本注意事項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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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06
臺北市政府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89 年 05 月 26 日
中華民國89年5月26日臺北市政府(89)府工三字第8902510400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