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供本市原住民非營利民間團體辦 公處所及加強凱達格蘭文化館(以下簡稱本館)之服務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 二、申請對象以合法立案之本市原住民社團(含政府認定之十族及平埔族群)、協會及合作 社為原則。
- 三、本館臨時辦公室為無償借用。於申請登記時,必須繳納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整,俟場地 使用結束時,歸還所借物品並恢復原狀後,本會無息退還。
- 四、因天災或重大事故,致使辦公室無法使用時,本館無息退還保證金,不負任何其他賠償 責任。
- 五、申請團體應檢具下列資料向本會申請臨時辦公室登記。 (一)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申請切結書(如附件二)。 (三)負責人身分證影印本(加蓋負責人印鑑章)及名片各乙份。 (四)社團登記證影本乙份。 (五)申請團體會員名單乙份。
- 六、經本會核准登記取得資格之團體,應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登記(若遇假期則 延順一天),並於同年十二月底完成進駐,逾期恕不受理,未經本會同意不得私自轉讓 。
- 七、本館可提供之空間計二十五個單位,如審查合格單位超過額數時,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 。
- 八、借用臨時辦公室單位除應服從本會及本會所派駐人員之管理監督外,並應遵守本館管理 之規定及下列事項: (一)保持肅靜,不得大聲喧嘩,以免干擾本館其他樓層及附近住戶。 (二)保持室內、外整潔,勿隨地吐痰,亂吐檳榔汁,拋棄紙屑或其他雜物。 (三)桌椅及公用物品未經許可,不得任意移動。 (四)下班時應關妥門窗、水電、冷氣等設備,並告知值勤人員。 (五)辦公室內不得留宿及設攤營業,不涉及宗教及政黨宣傳等行為。
- 九、本館開放時間為: 週二至週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九時三十分 週六及週日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週一及國定假日休館
- 十、本館提供場地及現有之桌椅、電話、傳真機等設備,不包含文具及電話費等消耗品。
- 十一、倘本會因業務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申請核准之借用單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期進 駐。
- 十二、請妥善維護場地設備,維持辦公場所之整潔及美觀,若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 額依實際修繕費用由保證金扣除。
- 十三、違反本規定情節重大者,由本會取消使用權,並不得再借用本非營利性空間之場地。
- 十四、本規定事項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規定之。
- 十五、本管理要點適用期間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本會委外經營管理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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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9-02-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11 月 04 日
中華民國91年11月4日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91)北市原四字第09130616800號函訂定全文15點